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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活動中你所不知道的違規操作(補充)

上次的釋出的文章列舉了一些採購單位,供應商,評標專家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當然違規行為只是一部分,本檔案繼續給朋友門列舉一部分,不全面的歡迎朋友門提出來。

一、

採購單位、採購單位

代理機構

1。 未明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

2。 未明確強制或優先採購節能節水產品、環境標誌產品;

3。 未明確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企業政策;

4。 除《政府採購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採購進口產品;

5。 評審因素分值明顯與評審因素權重不匹配;

6。 商務條件和採購需求指標有區問規定,評審因素未量化到相應區間,或者雖量化到相應區間,但未設定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7。 評審因素未量化,分值設定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8。 除價格以外的評審因素,未按照投標、響應檔案對採購檔案的響應情況打分,而透過投標、響應檔案之間的比較進行打分。

9。 在招標、詢價採購過程中與投標、響應供應商協商談判;

10。 未依法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11。 非法於預採購評審活動;

12。 談判、磋商小組所有成員未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磋商,未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磋商機會;

13。 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14。 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竟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15。 未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採購;

16。 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

17。 應當實行集中採購的政府採購專案,不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行集中採購;

18。 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專案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19。 除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情況外,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20。 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提出的質疑函;

21。 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未作出答覆,未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22。 答覆與事實明顯不符,並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23。 質疑答覆內容不完整;

24。 質疑答覆涉及商業秘密。

二、評標專家

1。 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迴避;

2。 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進入評審專家庫。

3。 拒不履行配合答覆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4。 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採購公信力的活動。

三、供應商

1。 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2。 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供應商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3。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4。 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5。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載明的專案管理成員或者聯絡人員為同一人;

6。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7。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相互混裝;

8。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9。 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10。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專案;

11。 未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或者與採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12。 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13。 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14。 將政府採購合同轉包,

15。 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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