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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種類的車位,歸屬有所不同

不同種類的車位,歸屬有所不同

隨著汽車的不斷增多,很多小區的車位資源明顯不足,甚至出現了小區道路兩旁,綠化帶等位置都被改造成了車位的情況,那麼住宅小區的車位到底是歸開發商所有還是對全體業主所有呢?根據住宅小區車位、車庫的型別不同,其歸屬和使用方式也不盡相同,

一是可以進行產權登記的獨立車位或車庫。

設置於室內或室外,屬於建築物區劃內規劃用於停車的位置,能夠辦理相應的產權證書,這部分車庫大多屬於相應業主專有,記載於業主的權利證書,一般情況下通過出售的方式取得。法律對建築區劃內的停車位歸屬規定了約定優先的原則,也就是說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在業主的停車條件沒有得到基本滿足時,不得對外出售。

二是不可以進行產權登記的車位。

指佔有小區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修建的供停放汽車的車位,不包括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或車庫。這部分這位不能辦理產權證書,不能成為專有部分,故該部分停車位屬於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應由小區業主共同所有,

開發商或物業公司

對車位無處分權,該部分車位的權利人屬於全體業主。

三是規劃範圍內未約定歸屬的地下車位。

對地下車位沒有約定的,應當歸建設單位所有,建設單位可以採用出租、出售的方式收取車位使用費用。如果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地下車位的公攤面積,那麼約定了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就歸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和物業公司無權通過出租出售的方式收取車位使用費用。

最後人防車位。

基於人防車位的公共功能屬性,應認定屬於國家所有,不宜認定屬於建設單位或者全體業主所有。建設單位基於對人防車位的投資行為,可以依法享有對人防車位進行使用、管理與收益的權利。建設單位作為人防工程投資人按照“誰投資、誰使用、誰

收益

”的原則依法行使權利。人防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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