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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橫穿道路致兩車追尾,讓行人擔責是否合理?

這幾天瀏覽網頁翻到一個很有意思 的影片,大家討論很激烈,和大家分享一下,並談談自己的看法。有不同意見大家可以討論。具體影片大家看下面動圖。

行人橫穿道路致兩車追尾,讓行人擔責是否合理?

從影片情況看,該事故發生的道路比較複雜,沒有施劃道路中心線和分道線等道路標線,也沒有施劃人行橫道和設定行人過街設施,屬於典型的混合道路,且道路右側施劃有停車位,停放有汽車,不利於影片右側方向來車觀察。

行人橫穿道路致兩車追尾,讓行人擔責是否合理?

騎手抓住行人不讓其離開。

一、行人有沒有責任?應該承擔多大責任?

普法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第六十二條行人透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透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

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透過

。”從法律規定看,該行人透過道路,在路邊停放車輛影響車輛觀察的情況下,沒有觀察左邊來車方向有無來車,也就是沒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透過,導致小汽車缺乏足夠的反應時間。

行人橫穿道路致兩車追尾,讓行人擔責是否合理?

仔細看:行人突然出現,具備突然性

再看看更詳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五條行人……

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大家注意最後一條,“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該行人在停放車輛前突然竄出,跑步透過道路,動作具備極大的突然性。

綜上所述,該事故中,行人突然從停放的汽車竄出、並跑步橫穿道路,間接導致了追尾事故發生,至少要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有人要問:

如果

事故中

汽車與行人發生了碰撞

導致行人受傷和車輛受損,行人怎麼擔責?根據上文法條,

行人對汽車前部受損和自身的受傷,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然後對追尾事故則可以不承擔責任

但是,筆者需要嚴肅告訴大家:“交通事故沒有如果,生命沒有重來,人生沒有後悔藥”。交通事故從發生那一刻起,事故形態就固定下來了,責任就已經形成了。很多人在處理後續時,總想從其他方面找客觀原因,來為自己的錯誤開脫,甚至遷怒於交警是不是偏向對方,這是很不理智的。只有從事故中吸取教訓,才能保證以後安全駕駛、安全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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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車有沒有責任?

在該事故中,汽車應該說具有一定責任。因為該道路屬於典型的複合道路,沒有道路標線,路邊還停有車輛。作為駕駛員,應該具備一定的防禦駕駛意識,開啟車燈、運用喇叭等,提醒過街行人注意安全。由於該事故中行人沒有受傷,且汽車受損是由摩托車追尾造成,一般判定汽車無責。

行人橫穿道路致兩車追尾,讓行人擔責是否合理?

三、摩托車有無責任?應該承擔多大責任?

行人橫穿道路致兩車追尾,讓行人擔責是否合理?

很清楚,摩托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責無旁貸!

該事故中,摩托車具有上述的汽車同樣的謹慎駕駛的義務,最主要的,沒有保持安全車距,造成追尾。鑑於行人對事故也具有一定責任,可以判定摩托車承擔主要責任,行人承擔次要責任。

大家有不同意見,歡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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