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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雪峰:如何達到村莊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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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的湖北荊門農村,改革開放以後,有一個有趣的現象,就是很多荒地,誰先開荒誰就有土地使用權,就誰得。很快村莊中的荒地都被開墾了。稍後,作為大水利配套工程的諸多塘堰,因為大水利解體,塘堰無水可蓄,很多塘堰就被廢棄了。有農戶在廢棄塘堰圍上一角,農戶就有這一角塘堰的使用權,很快,村莊中廢棄塘堰被農戶瓜分一空。荊門農村集體的土地和塘堰近乎無主財產,誰佔誰得,也真是讓人困惑。

2017年暑假到北京密雲區套裡村調查,套裡村正在進行環境整治,其中一項是有農戶將自家的臺階建到街道上了,多出50公分,村裡必須要將這多出的50公分拆掉。在環境治理中,有幾戶家的煙筒伸出房子,將煙排到街上,對村莊環境有一定影響,村幹部也一定要藉機拆除。並且村民也都認為將臺階伸到街上或將油煙排到外面,影響公共環境,就該清理拆除。

也就是說,荊門農村,集體資源先佔先得誰佔誰得,是因為分田到戶以後,荒地、廢棄的塘堰雖然是集體所有,這個集體卻因為村組等行政性的公共力量的削弱,而不足以阻制農戶個體私人力量的侵佔。反過來,在套裡農村,即使私人力量輕鬆侵佔了公共權力(佔據街面和抽排油煙),集體仍然有能力讓私人改變這種侵佔,且可以有效改變。這其中涉及到的原理與村莊社會結構有關。

荊門農村是我們所說典型的原子化地區,村莊內缺少超出農戶家庭的結構性力量,一旦村社集體力量退出,農村社會就會出現先佔先得的秩序。套裡村屬於我們所說華北小親族結構強有力存在的地區,村莊有大量以五服內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小親族集團,這些小親族集團既鬥爭又聯合,任何一個農戶甚至任何一個小親族都不可能獨佔村社集體的成員,村社集體資源如何分配,需要由不同小親族集團透過博弈形成的均衡狀態來達成,這個均衡狀態就是一種很強烈的公共規範,任何個人都必須遵守這個規範,或村莊規範有能力糾正違反規範的任何行為。因此,在這樣的小親族地區,不僅很少會出現公共資源誰先佔就先得的事情,而且所有對公共資源的佔有都可能得到清算清理。

02

原子化地區,作為國家力量代表的村社集體力量的撤出,就可能造成村社中的無序,比如上面講到的對公共資源的先佔先得。如果出現了釘子戶,村莊中也很少有力量來拔釘子,村莊就可能只有較低水平的秩序。若國家力量很強,比如村幹部代表國家收取稅費、計劃生育,且國家允許村幹部從完全任務中獲取提成,村幹部行為可能會相當極端,以致於層層加重農民負擔到不理性的地步,造成嚴重的幹群矛盾。

華北小親族地區,因為村莊有著小親族這一結構性力量,不同小親族之間的博弈達成秩序的均衡,典型是形成具有約束力的村規民約,所有人的行為都受到村規民約的規範。在小親族地區,釘子戶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小親族集團之間博弈時達不成均衡,從而就難以獲得秩序。

華南宗族型農村,村民聚族而居,村莊與宗族同構,村莊具有按整體利益最大化來形成規範的能力,因此,當國家力量從村莊中撤退以後,村莊有能力生成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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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村莊治理狀況與三個因素有關,一是國家力量,二是村莊結構及與之相關的村莊內生秩序能力,三是釘子戶。

改革開放以後,尤其是取消農業稅以後,國家力量從村莊撤出,對南、中、北的中國農村具有相當不同的意義,對於中部原子化地區農村來講,國家力量的撤出往往伴有釘子戶的凸出,因為不再有力量能夠壓制釘子戶。村莊因此出現了普遍的失序。北方小親族村莊有兩種命運,一種是村莊中不同小親族透過博弈達成力量均衡,從而形成共同遵守的村規民約,保持村莊的有序。另外一種是村莊中不同小親族之間合縱連橫,遲遲無法產生均衡的秩序村莊因此變成亂村。與中部原子化村莊不同,北方村莊的混亂是基於有組織力量對抗產生的,這種對抗所產生的能量要遠高於原子化地區。南方宗族型地區對國家力量的撤出不很敏感,因為過去大多數時候國家也只是在宗族村莊中選擇宗族代表作為自己的代理人。

04

當前國家留在村莊中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力量是集體土地。土地屬於村民集體所有,每一個集體成員都有平均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農地就是承包經營權。與這個共同的權力相關聯的就是村莊基本公共品的供給,比如道路修建、環境整治、塘堰清淤。如何分配村社集體土地權益,以及如何分攤村莊公共品供給的成本,就成為了決定村莊秩序的關鍵。

中部原子化地區,村莊缺乏對釘子戶的約束能力,無論是分配利益還是分攤成本,在既得利益面前,釘子戶都不會讓步,因此內生秩序的可能就很小。中部原子化地區,自分田到戶以後,幾乎沒有調整過土地,就是典型表現。

北方小親族地區,村莊存在著的小親族力量為了分攤公共品成本,可能在鬥爭中形成共識,透過調整土地來對利益分配或成本分攤“算平衡帳”,就成為村莊治理中的一個好的辦法。華北地區村莊一直有機動地,尤其是很多地區農村土地仍然在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正是小親族地區內生秩序能力的表達。調整土地的能力本身就是治理能力,或治理能力透過調整土地表達出來,及透過調整土地激化出來。

南方宗族型地區,強有力的規範使村莊為達到秩序而進行更大手筆的改造,典型是廣東清遠農村借農村綜合改革,推進的土地整合,一些村莊甚至將所有分給農戶的土地收回,從而重建了基於宗族的村社力量。

當前的農村土地制度強調土地確權,穩定承包期三十年不變。農村土地承包權被定義為用益物權。也就是說,集體土地一旦承包到戶,就不允許再調整了,不僅不能調整面積,而且不能調整地塊。中央的土地制度在中部原子化地區得到了最徹底的貫徹,因為村莊中沒有一種力量有能力與意願為公共秩序來與釘子戶做鬥爭,而土地承包法又是保護不願調整土地的釘子戶的。華北農村,雖然土地政策要求村社集體不能調整土地,村社集體卻普遍仍然在調整土地,以利於村莊公平和秩序的建設。南方宗族型地區受到土地制度的干擾就更小了。

不過,現在農村的情況又有了不同,即國家對農戶每一塊土地進行確權,從而就為每一個農戶提供了國家保護的進一步憑藉,村莊就越是缺少透過調整土地的政治來分攤公共品供給成本以及達到善治的可能,國家就更不得不介入到村莊內生秩序的生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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