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汽車/ 正文

物業管理方是否有權管理小區內通訊管道等設施?

根據 2019 年 1 月 1 日實施《廣東省通訊設施建設與保護規定》(粵府令第 256 號)第二十七條、三十五、四十二、四十三條,經竣工驗收備案的光纖到戶通訊設施,由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其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維護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使用他人通訊設施的,應當徵得通訊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未經通訊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入通訊設施設定場所。

根據《廣東省通訊設施建設與保護規定》規定,通訊設施產權人、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建立健全通訊安全分級保護、風險評估制度;根據需要設定通訊設施警示標誌,標明所有者、管理者及其聯絡方式;根據需要採取設定圍牆、柵欄等通訊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定期檢修、維護通訊設施,及時排除通訊故障;加強對通訊設施執行情況的巡迴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通訊設施安全隱患,及時清理廢舊通訊設施;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治安聯防工作機制;開展通訊科普知識和保護常識宣傳;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由此可見,物業服務公司作為小區物業的管理方,應負責小區內通訊管道設施維護管理,承擔相應維護管理職責。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