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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調查中如何揭開“委託理財”的外衣?

俗話說,你不理財,財不理你。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黨員幹部不可避免加入理財大軍,這其中包括委託他人進行理財,如委託銀行、證券、信託等金融機構進行理財,或者委託一些具有專業知識和理財能力的個人進行理財。一般來說,

正常的委託理財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一是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二是委託行為是基於雙方互信而達成的合意;三是該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不損害第三人或公共、集體利益。

審查調查中如何揭開“委託理財”的外衣?

委託理財,是指

單位或者個人將自己的資金委託給有關金融機構、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投資,並取得一定回報的行為。所謂

“以委託理財方式變相受賄”

,是指黨員幹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行為。以委託理財的形式收受他人財物,是變相賄賂的典型表現。

審查調查中如何揭開“委託理財”的外衣?

“以委託理財方式變相受賄”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這屬於典型的“借雞生蛋”,實質上就是權錢交易。因為不出錢的委託理財,理的就是請託人的財,黨員幹部自然不該拿這個錢;二是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委託他人理財但獲得了明顯高於出資額應該得到的收益。這種行為更加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市場有既定的規則,不會偏袒任何一個人,黨員幹部的錢既然投到市場,就應當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哪裡會存在“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好事”呢。

審查調查中如何揭開“委託理財”的外衣?

委託理財本是一種合法的理財方式,但是卻被一些廉潔自律意識不強的黨員幹部和別有用心的“圍獵者”所利用。以委託理財方式變相收受財物,貌似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卻也抹不掉

權錢交易的本質

,最終也難逃黨紀國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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