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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七旬老人賣玉米猝死,只因路邊一個動作你也經常做過!

編輯:趙藝慧

生活中,經常會發生一些突發事件讓人猝不及防。最近,浙江省某市某區人民法院對七旬老人賣玉米意外身亡,保安和小區物業是否需要擔責的案件進行判決。

老人在小區內賣玉米意外身亡,物業和保安是否應該擔責?

2020年6月30日下午,王老太手提兩袋玉米從家裡出門,在小區內道路邊上來回走動,時而休息與人交談,時而向居民出售玉米。而保安小葉同往常一樣,在小區內巡邏,對小區內隨意擺攤賣菜的行為進行勸退。傍晚時分,王老太突然跌坐在路邊,掙扎將近2分鐘後,路過的居民將她扶起坐在馬路邊上恢復。沒過幾分鐘,王老太又突發暈倒,這時保安小葉正好路過,看到部分小區居民在圍觀,他擠進人群看到王老太口吐白沫,立即撥打了120。王老太的丈夫也聞訊趕來,救護車到後,小葉隨同王老太的丈夫一起上了車。

當晚王老太的丈夫報了警。然而在住院治療10天的過程中,王老太一直處於持續昏迷狀態,經家屬一致同意後出院,並於當日死亡。

隨後,王老太的家屬將小葉和物業公司一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合計49萬多元。

@王老太的家屬稱:王老太在自家樓下賣玉米,遭到保安勸退後雙方發生爭執,才導致王老太摔倒昏迷。而小葉陪同去醫院,也是因為群眾一定要推他去的,間接說明群眾認為小葉與王老太的死亡有因果關係。

@小葉和物業辯稱:首先,王老太突發暈倒後,保安發現後第一時間撥打120,並陪同送至醫院;其次,王老太是一名73歲高齡老人且患有嚴重高血壓,當天拎著兩大袋玉米超出她體能範圍而突發腦溢血,系自身疾病導致死亡;最後,王老太所在小區為大型拆遷安置小區,住戶達8000餘人,人流量極大,小區內只有一條主路且路面狹窄,一旦有人在路邊賣菜,極易造成交通堵塞。

所以,保安和物業按要求疏通道路、阻止小區內賣菜行為,系履行物業服務的職責,在履職過程中也不存在侵權行為,因此兩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方面被告物業公司負有對小區的衛生、秩序等進行管理的職責。被告保安對小區內隨意擺攤賣菜行為進行管理,系履行職務的行為且根據監控影片可知,保安並沒有和老人進行接觸,不存在暴力和激烈爭執的情況。另一方面,根據住院病歷資料等並結合當事人的意見,王老太暈倒並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系基礎性疾病導致“腦溢血”後病情進一步發展的結果。其死亡結果不排除當日環境、所做事情所累導致。

綜上,被告物業與保安不承擔責任,遂判決駁回王老太家屬的訴訟請求。

對於本案,筆者認為法院的判處合法合理。首先,法院明確了保安和小區物業對於小區道路秩序的維護的義務,點名老人賣玉米給本擁擠的道路造成一定的影響;其次,提到保安和小區物業並沒有與老人產生肢體接觸、語言衝突,表明保安和小區物業不存在侵權行為;最後,提出老人的死亡原因是因為“腦溢血”等老年基礎性疾病,再加上當天的天氣、老人的體力等綜合方面進造成的。透過以上三點充分表明保安與小區物業不存在侵權的行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在類似案件發生後,首先要明確相關人員的行為是否在合理的履職範圍之內進行,其行為是否超過界限,對於他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財產造成侵害,二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而不是有傷害結果就一定需要負責,就和“碰瓷”一樣,也許造成了危害後果,但是結果並不是他人造成的,此時依舊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相關人員不需要承擔責任。這一規定充分體現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對於無中生有,惡意詆譭等行為作出有力的回擊。

生活中,善心是一個人的基本素養,但是這份善心有些時候會成為他人利用的把柄,這是一種不良的社會表現。而我們應該保持一個初心,用善意揣測他人,用真誠對待每一件事,只有這樣才會建立暖心有愛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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