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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績效工資為由對員工行罰款之實,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想必大多數在企業上班的人都會聽到這麼一個詞“績效工資”,很多人對此並不陌生,但是很少有人瞭解這個詞的真正含義是什麼?

下面就讓我給大家來講一下什麼叫績效工資?企業以績效工資為由對員工進行罰款,這樣的做法究竟是否合法?

其實我們在入職一家單位的時候,在企業上班,我們會和企業籤一個合同,這個合同可以是短期的合同,也可以是長期合同。

其中根據勞動法規定,合同中的工資是由基本工資加上績效工資組成的,注意,績效工資是除基本工資以外的額外的以獎金的形式發放的工資。

大多數人都不知道這一點,所以用人單位也利用了大家的心理,利用了這一點,因為很多人都不知道績效工資是什麼,從而在實際工作中混淆了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的界限,有時候會出現胡亂罰款的現象,而那些被罰款的員工卻稀裡糊塗的吃了一個啞巴虧,蒙然不知。

其實企業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我們打個比方說,我們的基本工資是3000元,績效工資是1000元,那麼員工在工作當中如果表現突出,根據情況,績效工資就可以發放給員工了,但是前提是員工在按照公司的規定按時以及全額完成任務的情況下,可以拿到全部的1000元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以及員工的表現和完成任務的情況而上下浮動。

那麼企業是否可以據此就對員工進行罰款呢?

請大家記好了,企業只能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能以績效工資為由對員工進行罰款,且最高上限不得超過基本工資的20%,否則就是違法,你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麼企業在哪兩種情況下可以對員工以績效工資為由進行罰款呢?

一、企業必須透過職工代表大會向全體職工表決,經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透過,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才可以對員工以績效工資為由進行罰款。

當然,這種罰款不是無緣無故的,必須是員工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和後果,有時候是很嚴重的後果。

如果是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是有權利對員工進行罰款的,但是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也就是說,假如企業給員工開的基本工資是3000元,績效工資是1000元,那麼企業只能對這1000元的績效工資有罰款權和決定權。

如果高於這個1000元的績效工資,那麼作為員工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企業的這種不法行為。

二、企業在對員工進行罰款的時候,當然理由是對員工的績效工資進行罰款,績效工資通常是以獎金的形式出現的,這時候企業必須要做到對員工有告知的義務,也就是說,員工必須有知情權。

主要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告知員工績效工資是怎樣扣的和怎樣發放的;

第二種情況是員工應該怎樣做,在工作中如果現失誤,應該怎樣改進,才能避免因員工未遵守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或者達到企業的獎勵制。員工在工作中未按時完成任務,或者因為工作失誤而對企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這時候企業就有權對員工實施罰款,當然罰款的部分依然是績效工資部分,也就是除去基本工資以外的那部分獎金。

除此之外的一切罰款,都是違法的。

打個比方說,企業規定:公司員工不得在辦公室抽菸,發現一個菸頭罰款五十,有某個員工因為在辦公室違規抽菸(當然是偷偷的),但是最終依然被發現了,而且是被老闆當場抓住,老闆立刻對員工罰款150元(抽了三支菸),那麼這樣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被罰款的員工就可以以此為由,把公司老闆告上法庭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有的企業還以打卡制度為由,對公司遲到早退的員工進行罰款,這些都是違法的。

儘管,作為企業員工,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必須的,但是企業卻不是經過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無權罰款。

企業只能在上述所規定的工資範圍內,也就是對員工的績效工資即獎金部分有處分權。

只有經過國家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才能實施罰款的權利,而且在罰款的時候,通常還要有人在場(一般至少是兩人),不僅如此行使罰款權利的行政機關還要向被罰款人開具相應的收據和罰款單,收據或者罰款單上還要讓被罰款人簽上名字,有罰款人的名字和簽名,另外罰款單上還要有單位出具的公章。

好了,以上是我給大家講的關於企業是否能夠以績效工資為由對員工進行罰款的全部內容,大家都聽明白了嗎?

今天就跟大家分享到這裡,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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