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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存在真實可行性

深入分析網際網路金融平臺,我們不然發現一個真實的邏輯關係存在。

既非法集資詐騙很難在有證照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經濟活動中成行。

因為他們面對的購買者,是經過平臺大資料評估後,一般被科學的定義為保守型理財者(既不會為某種利益,放棄本金的安全性,傳統性,可信性)。

而這些在經過包裝後的合同裡,這些條款中“三性“都具備。並有實施案例借籤。操作過程真實可靠(既合同中不會有非集行為出現)。

經過長期大資料統計和調查,首先購買理財產品的客戶,會從時間上進行認證(數年運營業績及誠信度),且對公開運營後的喻期情況進行調查取證。

如果平臺以非集方式承諾,在長期的運營下,其行為,會很快且容易敗露,寵氏騙局更不可能得到執行。

他們手中經“官集“的勾結,而獲得證照和各種資質也會失去價值。因為用這些資原,實施合同詐騙更具可行性。

所以平臺經濟icon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現象,佔主導的應屬合同詐騙性質。

利用合法合規的合同,當與出借人簽定後,平臺中介為了保駕自己的誠信服務,單方面改變合同資金用途。挪用後建立資金池icon,防止專案喻期後,資金鍊斷裂,造成出借人對平臺失信。不便平臺業務發展。

這種違法違規現象的造成,也是因為備用金制度及政策的洩後所造成的。這種動態非集行為產生,經扶正後,並沒有多少造成危害。

今天我們將這個過程(不包括後期突變),認定為集資詐騙案,從真實可行的平臺經濟活動上,很難推理過去,而出現違規時,更多的應屬合同詐騙成立,且具有真實可行性。

精準施法是建立在嚴謹的邏輯關係上。當犯罪名稱不具可行性時,一定存在其真實的適宜物件。

合同詐騙存在真實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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