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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聰明謀商機,倒賣香菸非法經營終獲刑!非法經營如何認定?

生活中,人們對非法經營的概念一直不甚清楚,其實非法經營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並不遙遠。很多人自以為謀取到了別人不知道的商機,賺錢這麼容易,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觸犯了法律的底線。今年,

福建省大田縣一對夫妻非法倒賣香菸,無經營許可賺取利潤;

近日有媒體報道,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成功破獲一起非法經營菸草製品案,現場查獲捲菸700餘條,涉案價值達40餘萬元,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

那麼,非法經營如何認定?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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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聰明謀“商機”,夫婦倒賣香菸終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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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我國實行菸草專賣制度,即便經營的是真品捲菸,只要是無證經營,就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即使所經營的真品捲菸尚未銷售便被查獲,仍屬犯罪既遂。在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中購買、運輸、儲存、銷售等一系列環節,只要實施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均對菸草專賣制度造成破壞,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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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五款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捲菸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捲菸一百萬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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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如何認定?

l 、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膏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於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於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2 、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 、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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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

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捲菸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的。

(七)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裝置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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