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等級劃分【493號令】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
人員傷亡
或者
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較大事故
和
一般事故
四級。【判斷事故等級:看準指標、
就高不就低
】
一般事故
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
死亡
3人以下
3人以上10人以下
10人以上30人以下
30人以上
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10人以下
10人以上50人以下
50人以上100人以下
100人以上
直接經濟損失
1000萬元以下
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1億元以上
2:
虛假報告、違法發包、非法轉讓資質
第 92 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
失實報告
的,
責令停業整頓
,並處
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無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單位 3-10萬罰款】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
虛假報告
的,
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在
十萬元以上
的,並處違法所得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十萬元的
,單處或者並處
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罰款(單位
:十萬元以上,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不足十萬元的,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
: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
失實報告和虛假報告
)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
五年內不得從事
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
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失實/虛假:吊銷資質+5 年或終身行業禁入】
第 103 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
發包或者出租給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
十萬元以上
的,並處違法所得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十萬元
的,單處或者並處
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一萬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沒收+罰款(單位:
十萬元以上,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不足十萬元的,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 1-2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專案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
的建設專案的
施工單位
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吊銷
資質證書,
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
十萬元以上
的,並處違法所得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十萬元
的,單處或者並處
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五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吊銷+沒收+罰款(單位:
十萬元以上,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不足十萬元的,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
: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彙總:
情形
單位罰款
個人罰款
失實報告
停業整頓
無沒收,3-10萬
/
吊銷資質,
五年或終
身禁入
虛假報告
/
沒收,所得≥10萬,罰2-5倍,所得
<10萬,罰10-20萬
5-10萬
違法發包、出租
限期改正
沒收,所得≥10萬,罰2-5倍,所得
<10萬,罰10-20萬
1-2萬
/
出借、掛靠、非法轉讓資質
停產停業整頓
沒收,所得≥10萬,罰2-5倍,所得
<10萬,罰10-20萬
5-10萬
吊銷資質
3:
主要負責人、安管人員未履職及事故處罰
第 94 條生產經營單位的
主要負責人
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
限期改正
,
處
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
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的,給予
撤職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
。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
刑罰
執行
完畢
或者受
處分之日起
,
五年內
不得擔任
任何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
重大、特別重大
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終身
不得擔任
本行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
主要負責人
。
第 95 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
應急管理部門
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
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
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八十
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一百
的罰款。
第 110 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
不立即組織搶救
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
擅離職守或者逃匿
的,給予
降級、撤職
的處分,並由應急管理部門處
上一年
年收入
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
的罰款;對
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
隱瞞不報
、
謊報
或者
遲報
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 96 條生產經營單位的
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
安全事故的
,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 114 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
賠償
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
罰款
: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的罰款; (30-100)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
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的罰款; (100-200)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
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的罰款; (200-1000)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
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
的罰款; (1000-2000)
記憶方法:【
31212
】
新增法規: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
,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4:
關閉企業 (新增法律法規)
第 113 條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
部門
應當
提請
地方人民
政府
予以
關閉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
吊銷其有關證照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五年內
不得擔任
任何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情節嚴重
的,
終身
不得擔任
本行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
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
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二)經
停產停業
整頓,
仍不具備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安全生產條件
的;
(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
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的;
(四)
拒不
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
停產停業
整頓決定的。
5:
投入不足、違反“三同時”、霸王條款
第 93 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
不
依照本法規定
保證安全生產
所必需的資金
投入
,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
逾期未改正
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
停產停業
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
導致
發生生產安全
事故
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
主要負責人
給予
撤職
處分,對個人經營的
投資人
處
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 98 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
停止建設
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的罰款;
逾期未改
正的,處
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五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
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專案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進行
安全評價
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專案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
未
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
審查
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專案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的施工單位
未按照
批准的安全設施
設計施工
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專案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
未
經
驗收
合格的。
第 106 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
免除或者減輕
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
應承擔的責任
的,
該協議無效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
主要負責人
、個人經營的
投資人
處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
《勞動合同法》第 26 條下列
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
(一)以
欺詐
、
脅迫
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
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
、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 27 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第 86 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
考點彙總:
一、事故等級劃分:
313,151
二、虛假報告、違法發包、非法轉讓資質:單位罰款 10 萬元以上
2-5 倍
,10 萬以下罰 10 到 20 萬。個人 5-10,發包 1-2。
三、主要負責人:改 2-5,未改 5-10。
撤職,5 年終身 46810。
事故後不老實,60-100%,逃匿 15 天拘留。
安管人員未履職:改 1-3。
暫停吊銷資格,20-50%
事故單位罰款:
31212。
四、關閉企業:5 年終身。
半年 3 次一年 4 次
五、投入不足:
出事罰人 2-20。
違反“三同時”:
10-50-100(2-5-10)
。霸王條款:
人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