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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邏輯分析表明劉翔峰事件系違法而非違規

劉翔峰被監委調查了,這次沒給醫院騰挪費神的時間空間,衝這一點,先給長沙監委點個贊!

事件發酵後,湘雅醫院迴應說經初步調查,劉翔峰在醫療過程中存在不規範行為,被免職。

簡單的邏輯分析表明劉翔峰事件系違法而非違規

在這裡,並不急於責備湘雅醫院,因為一來調查還需進一步,二來湘雅醫院並非一個偵辦機關,既無資格也無能力進行調查,如果醫院獲得網上所反映問題的證據,湘雅醫院也只能向公安、檢察機關報案,或動員劉翔峰本人投案自首罷了。

如果網上所反映問題有初步證據證明事實,則劉翔峰事件絕非一般的醫療過程不規範的問題,而是涉及觸犯《刑法》的問題,這裡用簡單的邏輯來分析就可以了。

一,涉嫌詐騙罪,且手段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

詐騙罪的概念定義是什麼,簡單說,就是罪犯主觀上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編造不存在的事實理由,讓受害人信以為真,進而付出錢財,罪犯目的既遂,且數額達到量刑標準,則詐騙罪依法成立。

回到劉翔峰事件,如果像網上所說,沒病說你是癌症;隨意切掉你的胰腺等器官;沒出血把其他患者血液抹身上,說你大出血;沒有結實,把其他患者的結石給你看,變成了你的結石。甚至說你沒救了,給你開出幾十萬的醫療費。這些,主觀動機、客體事實、造成後果一應俱全,難道不構成詐騙犯罪嗎?

二,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手段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

《刑法》規定,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侵犯的客體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的安全。客觀方面必須實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險方法。指與決水、放火、爆炸、

投毒

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劉翔峰事件,主觀方面為故意,侵犯的客體為患者等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客觀方面是運用資訊優勢和醫院場景脅迫,足以對社會公共安全構成危害,令每一個人都有就醫的恐懼感。

三,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本罪可由受害者自訴,由法醫鑑定由於其故意濫錯用藥、無端手術開刀所造成的傷情等級,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對於手術有患者或家屬同意書的開脫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就比如與未滿14週歲未成年人發生關係,不論其同意與否,都構成強姦罪,因為患者此時的地位和辨別能力就如同未成年人。此外,患者由於受到病情誇大的訛詐,精神損害可想而知,也可以向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以上皆為法律條文常識,如網上所列問題屬實,怎麼僅僅是醫療過程不規範的問題呢?我們期待調查機關就此深入調查取證,依法嚴辦,好讓醫院和醫生樹立白衣天使、救死扶傷的形象。

簡單的邏輯分析表明劉翔峰事件系違法而非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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