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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最高法關於未成年子女損害賠償責任中這個問題是怎麼說的?

“未與未成年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是否應當承擔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損害時的賠償責任?

未與未成年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無須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該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你在結婚時與丈夫達成了不收養其與前妻生育的兒子的婚前協議,你與丈夫之子並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因此,只要你向受訴法院說明這一情況,基於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且你們的這一約定不具備法定無效事由,法院不會判決你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庭實務解答

看看最高法關於未成年子女損害賠償責任中這個問題是怎麼說的?

金正義律師簡介

專業領域:

公司法 不良資產 破產清算

重大民商事經濟案件 法律顧問

北京中銀(昆明)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

公司法專業委員會 主任

雲南省律師協會

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 委員

公司法及合規專業委員會 委員

昆明常德商會 副會長

資深執業15年律師

辦理過:1000多件公司、民商、經濟合同、刑事案件

典型案例:

雲銅炒股案(涉案資金達11億之多)

西雙版納州政府行政強拆違法案

未成年人上網充值消費賠償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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