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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隨筆系列:1、基督徒視角淺論“墮胎”

筆者之所以要寫這篇文章是因為,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傳統的基督教倫理受到的挑戰也越來越嚴峻,有許多事情必須因處境的不同,予以不同的理解。對於“墮胎”的問題也不像古代那麼簡單。我承認我們基督教的神學原則是不能變的,但是有時候我們也不得不在“墮胎”這一問題上進行深刻的反思。

在21世紀的現在“墮胎”的情況是這麼樣的呢?

據西方某媒體報道,在委內瑞拉,這個貧困落後的中美洲小國,由於保守的天主教信仰的教義中,嚴禁一切情況下的“墮胎”行為。在這個小國已經出現了大量未婚少女因姦成孕後必須生下孩子的例項。有許多15、6歲的少女都已經是兩三個孩子的母親了。這其中也有許多的少女因難產而死,或終身喪失生育能力。

另一方面,在世俗化現代國家——中國,根據新浪網報道,中國每年的人流手術已經有1300萬例,除此之外還有許多非正式機構沒有記錄在列。在現今的中國墮胎儼然已經成為了一種普遍現象,其背後是,婚前性行為在中國的年輕一代中已經是一種被社會認同的真實現象。

這個樣看來要在基督教倫理學的範疇裡討論“墮胎”的問題,主要是包括生命倫理和婚姻倫理兩個方面,那墮胎又是一種什麼行為呢?

“墮胎”又稱中斷懷孕或人工流產,意為故意結束妊娠,使活的胎兒從母體離去。有時墮胎不是刻意的,譬如小產;但現今所指之墮胎,多是指刻意的,透過人工方法來終止懷孕。

“墮胎 ”這種行為,在古代幾乎不被宗教思想所接受,當然基督教也認為男女的結合,自然的繁衍子女是神的旨意,透過“墮胎”的方法阻止嬰孩的出生乃是在抵擋神,是拒絕神給人的福氣。所以在教會的傳統中,教會一直強烈反對用人工方法來終止懷孕 ,古教父特土良認為墮胎是“謀殺的方法”,爾奧古斯丁的觀點是:胎兒在六十至八十日大,就開始具有靈魂,在胎兒有靈魂之前把他打掉,雖是犯法,罪卻不至於死;然而若等到胎兒已超過八十天時打掉,那就跟謀殺一個真人沒有分別。

從生命倫理出發,討論“墮胎”的主要焦點在於“胎兒是否就是完整的人?”

在現代社會道德生活中,對於“墮胎”一般存在以下三個論點:1、認為未出生胎兒是低於人類的,贊成可隨時墮胎;2、認為未出生胎兒有潛能成為人的,贊成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墮胎;3、認為未出生胎兒是一個完整的人,反對墮胎。

這三個觀點都集中在一個問題上,即未生胎兒是不是人,他自身有沒有出生權利。

教會反對墮胎的主要神學理由是:從成孕那天開始,人就是按著神的形像來造。(創1:27) 胎兒未出生已受覆庇,詩139:13-16 “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稱謝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為奇妙,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處被聯絡;那時,我的形體並不向你隱藏。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作我被造的肢體尚未有其一),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這段聖經中,我們可從更加清楚看見生命的起始,絕對不是在出生以後,甚至可推算到早於成形之前。胎兒也具備個人的特性:罪和喜樂。(詩51:5、路1:44)

從從現代醫學上來看:大部分的人都接受當擁有23條染色體的精子與同樣擁有23條染色體的卵子相結合,而形成擁有23對染色體的受精卵已經是不折不扣的人。或者說縱然受精卵沒有我們明顯的性別、身高、頭髮、眼睛、個性、智力等等特徵,但卻潛藏著那些特性的獨特遺傳基因——DNA(脫氧核醣核酸)。換言之,一個與人的內在潛藏組織相當接近的受精卵,也必須賦予它一個具生命本質的個體的地位。

所以基督教倫理禁止人們隨意取去無辜人的生命,就如出埃及記23:7指出: “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 那顯明在孕婦妊娠期間的墮胎是不對的。

但是面對現代社會的現實,基督教倫理同時也要解決以下難題:治療性的墮胎與胎兒危及母親的生命;因姦成孕與亂倫成孕。

在現代的社會中,基督教倫理學認為:當孕婦的生命受到胎兒威脅,為要挽回該孕婦生命而施行的 “治療性墮胎”是一定程度上可以接受的。因為胎兒是 “寄生”在母腹,是靠吸取母親的養料而維持生長的。當母親的生存權受到威脅,也就是胎兒的攝取營養正在危及母親生命權時,其本身之生命便迫不得已要被犧牲掉,或稱為母親停止供應生命養料。

舉例來說,如孕婦患上了紅斑狼瘡症。這病在懷孕期間最容易顯露出來,當病症顯露出來後,它的病毒也很容易會發作。患者的腎功能會漸漸衰退,加速其死亡。在不能兩全其美的情況下 ,我們可以選擇治療性的墮胎。如果懷孕會威脅到母親的生命,甚至連嬰兒的生命也不保時,那麼墮胎便不是為了要取去一個生命,而是要保留甚至是搶救母親的生命。

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在醫生的大力建議和鼓勵下,孕婦就要考慮接受墮胎手術。

如果胎兒的染色體出了問題,生出來後可能是嚴重智商低下的,或殘缺的,如沒有手或腳、沒有耳或鼻,又可能是功能性殘缺,如心漏、或肺部、腎部不健全等,那又如何呢?

一般來說教會是不同意在這個情況下,選擇墮胎的,因為即使面對困境,嬰兒還是該有他生存的權利。如果我們面對一個嚴重智商低下的孩子時,我們也無權奪去他的生命。

面對因強姦或亂倫而成孕的問題我們又該如何解決?如果受害人根本未信主,我們不可能將自己的一套觀點強加在她身上。如果她是信徒,我們可以輔導她,但最後抉擇權仍在她,我們不能強逼她作出任何的選擇。

在基督教的婚姻倫理來看,一個獨立生命個體願意以自己的身體養育另一個生命個體是基於愛及婚姻的盟約,這是母親孕育胎兒,供應其養分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而因姦成孕本身是違背了該盟約,那生命是別人強加於該女子的意願,並違法地加在她身上,故此,她沒有義務或責任去提供生命養料給那胎兒;所以這樣的墮胎是可以接受的。因此,除非真是逼不得已,否則我們也不贊成走上墮胎這一步。我們應該告訴因強姦或亂倫的受害者這是其中一條出路,但如果她們不想保留孩子,我們亦絕不會怪責。我們應保持自己的立場,卻不表示要勉強他人與自己認同。

總結來說,在基督教倫理看來,只有在愛和婚姻之內的生育才是符合神的旨意的,夫妻兩人不應該用各種人為的方法來阻斷整個孕育的過程,只有當胎兒的成長危機母體的生命安全時,我們才可以選擇使用“墮胎”的方法拯救母親的生命。除此之外如何危及胎兒生命權的做法,教會都是反對的。

以上就是筆者對於婚前性行為以及隨意“墮胎”行為的反思和迴應,希望作為新時代的未來中國教會牧者的自己,內心深處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在社會的潮流中不妥協,這就是本人對於“墮胎”這一問題的觀點。

學習隨筆系列:1、基督徒視角淺論“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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