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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光李少莉,看看我的“慣性沒有大小,與質量大小無關”有人讀嗎

一、慣性沒有大小

慣性:物體保持原來運動狀態的性質。一切物體在任何時候都具有慣性,它不隨物理情境的改變而改變,是固有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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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只要提出“慣性沒有大小”的論點,便一定遭到冷嘲熱諷。他們反駁的理由集中於一點,即:當給質量不同的物體施加相同的合外力時,質量小的比質量大的物體運動狀態易改變,因此,判定:質量小的物體慣性小質量大的物體慣性大。

——這樣事實存在的現象,的確讓人深信不疑。當人們用“控制變數法”探究“物體的受力與質量大小之間的關係”時,控制“質量一定時”,得到“力越大加速度越大(反之亦然)”的事實;同理,控制“力一定時”,,得到“質量越大加速度越小(反之亦然)”的事實。在此特別提醒大家,這是探究“加速度與力、質量”三者之間的函式關係才適用的方法,“控制變數法”是人為的不公正、公平的一種判定“慣性有大小”的方式,與探究物體的慣性有沒有大小沒半點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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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變數法對嗎?對啊,它是探究物理量之間的大小關係必用的科學手段啊!用控制變數法探究物體慣性有大小對嗎?不對啊!它在只能探究物體各個量之間的關係時可用,而在探究物體性質時就失去了“公允”,即:用貌似合理的個體現象代表了整體!這就是標準的“偷樑換柱、偷換概念”!

多年來的與人辯論,始終找不到“慣性有大小用相同合外力對比不同質量物體加速度大小”來確定的軟肋,今年才發現,原來,在“論證”上出了錯誤!

下邊,用兩組事實來說話——

第一組:探究物體加速度與力和質量的關係

物理教材上通用的實驗與計算方法,不用細談了吧?我決定不談了,因為大家都知道:力一定時,加速度與質量成反比;質量一定時,加速度與力成正比!

這個“控制變數法”,得出的現象與結論都是客觀存在的,它僅僅告訴人們一個道理:質量大的物體要用大力、質量小的物體用較小的力也可以達到較大物體的效果!

第二組:先說明,不要引起公憤!

某域外九年一貫制學校舉行無年級差別負重比賽,規則為:每班5人每人負重20千克繞400米操場兩圈半(即1000米環行)!

這規則符合“質量一定時”嗎?絕對符合!

結果是:一年級當場全部被壓癱,二三年級每人走出幾步……不描述過程了,九年級獲勝了!

多麼不公平的競賽啊!

第三組——本組不叫辯論叫事實,請看:1、比薩斜塔實驗,兩個不同質量的鐵球同時落地,都在課本上學了,不細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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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由落體運動的物體,無論質量大小,在相同的物理情境下運動狀態相同,問:質量大的還是質量小的運動狀態難改變呢?3、從相同斜面同時同地同方向自由下滑的兩個質量不同的滑塊,它們運動狀態的改變程度完全一樣,誰的“難改變”了?或曰“質量大的用的力大、質量小的用的力小,它們的運動狀態當然相同了。”是啊,質量大的物體對應大的力、質量小的對應小的力,是不是這樣才叫公平啊?第二組中九年級為啥獲勝?不就是“質量相同力不同”的原因造成的嗎?

隨想:在現實教材與生活中,我們確實面臨許多使用、適用“控制變數法”來測定某一待測“量”的大小以確定各量之間的函式關係的例項,比如路程公式s=vt、電壓公式V=lR……等,它們都可以“給定一個量:控制”後討論或驗證出其它兩個量之間的正反比關係來:路程一定,速度與時間成反比;電流一定,電壓與電阻成正比……等等。在我們認知學習過的世界裡,從來就沒人懷疑這種“量之間”的控制變數法的探究或研究方法有瑕疵,因此,普遍的人都接受了教材與老師的教導,認為“控制變數法”的確是探究物體各量之間關係的好方法!

人的思維定勢:一旦接受了,很難被改變!但,唯獨慣性,不可用控制變數法來探究!

那麼,我們要討論的“慣性”中的“力”是“單獨的量”嗎?非也!如果分大類,我可將其分為兩類:只有一個力的與至少兩個力的!

先說第一種“只有一個力的”,此種情況下的運動,已經否定了“慣性有大小”,如“自由落體運動”和“同時(或不同時)、同地、同方向與同方式從斜面上自由運動(滑動或滾動或兼之)”,至少這兩種運動方程方式,肯定了“物體的運動狀態不依質量的大小而不同!”如果你想用“控制變數法”來否定,那麼,請你先給出“如何控制此類”的變數——“力一定”!

再說第二種情況:至少兩個力。為便於閱讀,我僅以兩個力形成合力為例進行分析。在同一個動摩擦因數為0。1的水平面上,有甲乙質量分別為1kg與10kg的兩個物體(為便於計算,g取10)。當拉力為1N時,甲物體“定處於似動非動的臨界狀態”,因為其最大靜摩擦力與拉力等大,而乙物體呢?它一定“一動不動”。那麼,要比較,乙物體就須施加10N的拉力才能進入“臨界狀態”。當給甲物體施加2N拉力時,須給乙物體施加20N拉力,才是公平的!

早前,時常聽到或看到新聞廣播中有文化的記者,在報道交通類事件的時候,幾乎常說“由於巨大的慣性……”等,好在,現在的記者們很少有人這樣說了,可喜可賀的進步啊!確實,如果說交通類事件,應該說“能”是對的,動能,最起碼都知道的吧!但,能,不是慣性,慣性是描述物體保持原來運動狀態的性質!

看到這裡,或曰“牛頓在《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中不是有慣性的定義嗎?”如果我說“牛頓定義的是慣性力”,你相信嗎?我附圖在下,請自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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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人們用“控制變數法”探究“力、質量和加速度的關係”得出的結論,來證明慣性有大小且“質量是慣性大小的量度”,是極其錯誤的!

慣性沒有大小,它僅僅是一切物體都有的保持原來運動狀態的一種性質罷了!慣性不是“慣性定律”,用牛頓第二定律佐證慣性有大小且與質量大小正相關,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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