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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門環境汙染的理性討論

近來家鄉頻繁傳出因環境汙染導致維權的聲音,其實家鄉的環境汙染問題由來已久,早在十幾年前我就真切的體會過“烏黑的河道”、“發臭的魚粉味”。誰曾想,十幾年後這裡的環境不僅沒有改善,反而更加惡化,而村民終於不堪忍受,在近段時間發起了一場自救。

自救的形式多樣,包括“投訴”、“反映情況”、“站崗監督”、“阻撓施工”、“圍堵”、“拍攝上傳”,部分自救行為的形式略顯激進,傳播的內容略有失真。但即便如此,在我看來也是實屬無奈,從政府的後期處置來看也是不忍心追責。因為當他們長期與汙水、汙泥相伴,常年聞到臭味,身邊的人一個個患上肺病,當他們認為自己的生存權受到威脅的時候,你無法指望他們還能冷靜、客觀的進行維權,尤其是環境類維權。

眾所周知,環境類維權鑑於違法主體和維權主體地位不平等、維權主體取證難、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難認定(認定空氣汙染和肺病之間的因果關係)等原因,在眾多維權型別中是屬於較難成功的,即使最終成功,也是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人力。而我國在2012年確立的公益訴訟制度,一定程度上也保障受害者權利,避免“維權無門”的困境。

我沒有參與所謂的“網際網路發聲”,我不否認這種“發聲”可能最終會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並且隨之帶來的立竿見影的效果,參照多年前PX專案在多地因為面臨阻力而停工的結局。但從我的視角出發,“發聲”的內容些許片面,沒有聚焦核心矛盾,並非解決問題的良策。我希望透過一些公開的資訊,力求還原一個客觀的現狀,試圖為如今困境的解決提供一個思路。

從威科先行法律資訊庫行政處罰記錄裡檢索關鍵詞“展茅”、“環保”後發現,共有51條行政處罰資訊,處罰時間從2016年5月26日至2021年12月15日。為了確保資料的有效性及準確性,我們主要選取2021年的

違法行為發生在展茅(工業園及螺門)的處罰資訊共計13條

。(網上暫無2022年的處罰資訊,不確定是執法機關未上傳還是未處罰)。

13條處罰中,違法行為系

工業固體廢物(汙泥)處置

1條,

排放汙水8條

大氣汙染3條

,其他1條(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基於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展茅工業區過往的確存在環境汙染,汙染的型別主要是汙水違規排放。結合浙江日報關於

《普陀展茅工業園環保設施越建越多 空氣異味為何越來越重?》

、普陀區融媒體中心的

《螺門異味到底如何?記者現場調查》

的報道,可以駁斥網上所謂河道乾淨、空氣無臭味,螺門村民陰謀論的觀點。

2、行政機關(生態環境局)一直在努力執法而非不作為,他們透過走訪、排查、現場檢查等方式試圖發現並遏制這類違法行為。但從目前的現狀來看,這種執法、處罰並沒有給環境帶來立竿見影的效果。

在看了這13條處罰資訊發現,除了工業園區一般經營企業的汙水排放外,還有兩家企業的汙水違法排放顯得特別的扎眼,第一家是

舟山市海創汙水處理運維管理有限公司

,作為負責運維管理

展茅3000T/D汙水應急處理系統

的公司,於2021年9月8日和9月9日向海域排放的廢水中總磷濃度分別為1。19mg/L和1。27mg/L,均超過了《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二級標準中總磷1mg/L的排放濃度限值,被執法部門處以僅僅2萬元的罰款(處罰文號:舟環普罰決字﹝2021﹞50號)。在我看來這個案件性質惡劣,是因為作為處理汙水的企業,不僅沒有完成自己處理汙水的職責,甚至還公然違法排汙。

另一家企業是

舟山市普谷公用事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在13條處罰資訊中,這家公司獨佔4條,根據處罰資訊可以總結一下這家公司的違法事實:

1、2021年8月19日,執法人員在對這家公司管理的的展茅工業區B區碶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展茅工業區B區內受汙染的雨水透過碶門排放至附近海域,取樣汙水經檢測超標,涉嫌違法排放。

2、2021年8月10日,執法人員對展茅工業區長峙山強排小碶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委託上海凱泉泵業集團對強排水泵維修期間,將展茅街道500平方米應急池內汙水排入附近海域。取樣汙水經檢測超標,涉嫌違法排放。

3、2021年7月13日,執法人員會同浙江衛視今日聚焦記者對該公司管理的展茅工業區長峙山強排小碶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強排小碶門有汙水滲入。經調查,碶門管理人員直接透過強排小碶門將汙水排入附近海域,取樣汙水經檢測超標,涉嫌違法排放。

4、2021年4月12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管理的展茅工業區B區碶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將展茅工業區B區內受汙染的雨水透過碶門排放至附近海域,碶門外的水體較黑,取樣汙水經檢測超標,涉嫌違法排放。

透過處罰資訊我們可以發現,該公司系展茅工業區B區碶門的管理單位,短短1年時間,就有4起違法案件被處罰。而更諷刺的是,透過天眼查資訊發現,這家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

公共事業管理服務

;市政設施管理;物業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汙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

水汙染治理

等。公司股東是舟山市普陀區展茅集體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則是

普陀區展茅街道資產管理委員會,

也就是說這家公司作為國有企業,不僅沒有履行國有企業應有的管理職責,而且還存在主動違法行為。

以上兩家企業的違法行為證明了即使是負責處理汙水的企業,以及負責管理水汙染的國企,都可能存在違法排汙、監督管理不到位的行為。因此螺門人民有理由相信擬新建在

舟山市普陀區展茅街道展茅工業園現有臨時汙水處理廠東側

的“

展茅工業汙水處理廠

”(

專案環境影響評價資訊第一次公示已在浙江政務服務網釋出,詳情可點選連結檢視

)在建成投入使用後仍然會發生違法排汙影響環境的事件,且因為其規模更大,一旦發生違法排汙等行為,造成的後果可能更加嚴重。

除了汙水之外,汙泥預處理也是村裡的汙染源。在這13條處罰資訊中,有1條恰恰是違法主體未按照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根據處罰資訊我們發現,2021年9月27日上午,執法人員對舟山市普陀區展茅魷魚市場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管理的位於螺門村(原益民水產)的汙泥處置專案現場檢查時,

發現該公司將大量經發酵的工業汙泥露天貯存在廠外西側空地,該貯存場地未嚴格落實防揚散、防滲漏、防流失等措施,被處罰10萬元

(處罰文號:舟環普罰決字﹝2021﹞51號)。而這家被處罰的主體-舟山市普陀區展茅魷魚市場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是舟山市普陀區展茅集體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同樣也是普陀區展茅街道資產管理委員會。

除了舟山市普陀區展茅魷魚市場有限責任公司外,另一家汙泥發酵處理(預處理)企業也在這次事件中成為“主角”-浙江科諾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這家公司據悉在2019年7月進入普陀經濟開發區負責汙泥預處理,此後卻多次因為違法行為受到執法部門的處罰。根據公開的處罰資訊可以發現,這家企業在2020年10月因為在螺門廠區車間外西側露天堆放一定量發酵好的汙泥和雜草,現場地面汙泥揚散嚴重,被執法機關處罰1。75萬元

(處罰文號:舟環罰決字﹝2020﹞22號)

。在2021年1月該公司又因為未採取“防揚散、防流失和防滲漏”措施,隨意露天堆放工業汙泥,涉嫌擅自堆放固體廢物,被執法機關處以“責令立即停止擅自露天堆放工業汙泥的違法行為,並清理廠區及車間出入口工業汙泥“的處罰。

可即便遭受如此頻繁的處罰,依舊沒有讓這家企業進行整改。按照目前公司實控人的說法,是因為周邊企業的不斷髮展,導致他們的可承受的處理量超標。但其實呢,透過天眼查發現,這家企業分別在2021年6月24日和7月22日被定海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810165元和572000元,且因為未及時履行支付義務,被最高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原來的法定代表人李湧被限制高消費,隨後在2021年12月公司的股東由浙江科羅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變為楊礪平,法定代表人也從李湧變為胡波。

根據以上公開的資訊以及媒體的報道還原的事實,就本次事件提出幾點想法:

1、責任:民營企業的違法行為已經受到處罰不該繼續追究,但是像

舟山市普谷公用事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區展茅魷魚市場有限責任公司

這種管理型、服務型國企不僅存在違法行為,還放任環境的持續惡化(明知/應知科諾尼早已不具備汙泥預處理能力仍沒有及時叫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後續的汙水、汙泥處理、管理,是否還可以交給他們來,需要打上問號。

2、整改:除了已完成的汙泥預處理廠的整改,企業的汙水排放同樣需要整改(3家違規排放汙水的水產加工作坊已被封禁);汙水處理廠需要整改(除了除臭措施,還需要關注汙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汙水處理廠本身有無違規排放行為);建築垃圾堆放點需要整改。

3、預防:對於新建的汙水處理廠,需要論證選址的合理性,環評的嚴謹性。即使最終確定仍然新建在原址,也需要提前採取措施,避免環境汙染造成對村民生存和生活的影響。

4、溝通:“自救”也好,“發聲”也罷,本質上是民眾擔心自己的困境被無視,權利未被尊重,訴求未被滿足,說到底也是政府和群眾之間缺少有效的溝通對話。在工業化時代的中國,很多重工業專案的上馬在所難免,只要存在良性溝通,總能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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