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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亦凡因強姦罪被判處十一年半,是不是過重了?

資料參考: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法山叔(b站)

為什麼吳亦凡會因強姦罪被判十一年半?

首先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通報,吳亦凡強姦三名女性,屬於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加重處罰情節。

如果犯罪證據確鑿,事實認定明確,那麼判處十一年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吳亦凡因強姦罪被判處十一年半,是不是過重了?

但是,根據通報細節來看,吳亦凡似乎並未認罪認罰,表明吳亦凡可能對犯罪事實的認定並不認可,加上現在只是一審宣判,

在判決暫未生效的情況下,吳亦凡還有權在法定期間提出上訴。所以,大機率吳亦凡會提出上訴。

有人會說了,從哪裡看出五一放並未認罰認罪?參考李易峰的通報,其中有一句“該人對多次嫖娼違法事實供認不諱”,說明李易峰認罰認罪,但吳亦凡的通報裡並沒有這麼一段類似的話,所以吳亦凡案件大機率會透過二審最終確定。

那麼吳亦凡會透過上訴幹些什麼呢?

大機率會強調三名女性都是自願的。因為發生關係的時間點,和曝出的時間點相隔半年之久,還是在都美竹事件發酵以後才曝出來的。所以這裡面還存在可操作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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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麼是聚眾淫亂罪

根據

刑法第301條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這裡有兩個注意點:

1、首要分子

2、多次參加

如果你一不是核心人物,二不是多次參加,只是偶然參加的,那你是可以抗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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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什麼是聚眾?

所謂三人從眾,你1v1可以,但是1v2、2v2,亦或是1v多、多v多,那麼就會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來判斷你是否聚眾淫亂了!

但是聚眾淫亂罪是存在爭議的,羅翔老師也就聚眾淫亂罪發表過意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搜尋看一看羅教授發表的意見——《從風俗到法益——性刑法的懲罰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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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亦凡什麼時候能夠出來

想必還是有很多人期待著籤簽出來吧?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 :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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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所以你能明白為什麼有些企業家從監獄出來後,竟然化身專利小能手,東山再起了吧?

所以,如果吳亦凡在裡面多讀書,多學習,多立功,那麼就能夠有機會獲得減刑。那麼根據一審刑期13年,如果二審不變,那麼他至少要蹲6年半牢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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