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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強公證,讓欠你錢的人無路可走

賦強公證,

即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是促進化解多元糾紛的有效路徑,透過公證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可以不經訴訟直接進入執行程式,可以幫助債權人快速實現債權、節省債務人的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優勢。

對於賦強公證,本人一共梳理了14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助益。如果有不當的地方,也請大家及時指正。

一、賦強公證的效力

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二、可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範圍

借款合同為可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之一。

法律依據:

《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

(一)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三)各種借據、欠單;

(四)還款(物)協議;

(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三、賦強公證由誰向何處公證機構申請

賦強公證由與該事項有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其中一方應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商務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資金融通業務的機構或其分支機構。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宣告、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程式規則

《公證程式規則》第九條

公證當事人是指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係並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在公證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公證程式規則》第十四條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宣告、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五條二個以上當事人共同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可以共同到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者其中一名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申辦。

《司法部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二、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在有關管理辦法出臺之前,

公證機構不得辦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商務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資金融通業務的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外)的融資合同公證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四、賦強公證是否可以代辦?

可以。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係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五、公證書是否需要送達債務人?

需要。但未送達,不影響公證書效力。

法律依據:

《公證程式規則》第四十五條

公證機構製作的公證書正本,由當事人各方各收執一份

,並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要製作若干份副本。公證機構留存公證書原本(審批稿、簽發稿)和一份正本歸檔。

《公證程式規則》第四十六條公證書出具後,可以由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傳送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證書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參考判例:(2021)京02民終2325號:

中信公證處未及時向曹xx送達公證書,確實存在程式瑕疵,但並不影響公證書的效力。

六、執行證書由誰向何公證機關申請?

債權人、債權受讓人向原公證機關申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四、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

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

《司法部關於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的債權依法轉讓後,受讓人能否持原公證書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問題的批覆》

債權人將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

受讓人持原公證書、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債權人同意轉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七、申請執行證書的期間

未見明確規定。依各公證處規定執行。

八、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否列入執行標的

可以。

法律依據:

《公證程式規則》第五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應當對履約情況進行核實後,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

債務人履約、公證機構核實、當事人就債權債務達成新的協議等涉及強制執行的情況,承辦公證員應當製作工作記錄附卷。

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

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九、關於律師費、公證費可否列入執行標的

具體需與公證處溝通確定。

對於律師費,一般而言,在公證債權文書對律師費承擔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公證機構會予以支援,但是否需要列明具體金額,或是否需實際發生,各機構處理方式或有差異。

對於公證費,一般在申請執行證書中明確公證費專案即可,之後會由公證機構在正式出具的執行證書中明確具體金額。對於公證費的具體計收標準,各地並不相同。對此項費用負擔,建議於合同中明確約定。

相關規定:

《公證費》第四十六條

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十、賦強公證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

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

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十一、賦強公證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材料

公證書、債權文書、執行證書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債權人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除

應當提交作為執行依據的公證債權文書等申請執行所需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證明履行情況等內容的執行證書。

第四條債權人申請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應當

包括公證證詞、被證明的債權文書等內容

。權利義務主體、給付內容應當在公證證詞中列明。

十二、分期履行情況下,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期間

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期間為兩年。各地方或有其他規定,例如北京高院規定,申請執行時效期間自執行證書出具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期間自公證債權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分期履行的,自公證債權文書確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債權人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的,申請執行時效自債權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中斷。

《北京市法院執行局局長座談會(第七次會議)紀要——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與不予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4、申請執行時效期間自執行證書出具之日起計算。

十三、關於被執行人是否到場辦理公證的問題

被執行人未到場且未委託代理人到場辦理公證的,可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

(一)被執行人未到場且未委託代理人到場辦理公證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為辦理公證的;

(三)公證員為本人、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公證的;

(四)公證員辦理該項公證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行為,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等確認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法定公證程式的情形。

被執行人以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實體事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

十四、關於賦強公證後能否直接起訴

原則上不能,例外情形可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所公證的民事權利義務有爭議的,可以依照 公證法 第 四十條 規定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民事權利義務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

公證債權文書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就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與事實不符;  

(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可撤銷等情形。 

債權人提起訴訟,訴訟案件受理後又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進入執行程式後債權人又提起訴訟的,訴訟案件受理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債權人請求繼續執行其未提出爭議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利害關係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債權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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