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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陽:強拆中不能只看是誰拆的,還要看誰的命令,誰受益

湖南衡陽:強拆中不能只看是誰拆的,還要看誰的命令,誰受益

一、案情簡介

某德公司在衡陽市某鎮有二處房產,房產使用性質為商服。某區政府為推進小城鎮建設,打造美麗鄉鎮和全國宜居鄉鎮,成立了專案協調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要求以衡陽市某鎮政府為主體,在徵拆工作、規劃設計、招投標、工程質量等方面規範運作,並要求其在年底前有明顯的成效。某鎮下轄的幾個村18個組的村民自發成立了一個廟會,由廟會的負責人報請某鎮政府同意,組織村民強行拆除了某德公司上述的二處房產,某區政府隨後將其建成居民文化生活廣場。

另查明,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就涉案房屋拆除一事先後對劉某成、唐某明進行了詢問,上述兩人均證實涉案房屋系該房屋所在地的廟會成員拆除。村民李某方在涉案房屋拆除並經修整後的廣場上移栽了一棵觀賞香樟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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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德公司不服,將某區政府訴至法院,要求判決確認區政府強拆行為違法;

二、法院審理

最高院認為,本案的最大爭議焦點為:涉案強制拆除責任主體及本案適格被告的認定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涉案房屋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對該房屋的徵收與強制拆除應當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根據該條例的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條、第八條的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若未有當地規範性檔案或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補償安置主體進行特殊規定的情況,拆除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築的行政職權應歸屬於市、縣級人民政府及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民事主體並無實施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權力。

本案中,由於某德公司未收到書面徵收決定、限期拆除決定或者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等行政法律文書,因此無法透過文書署名情況認定強制拆除的責任主體。但某德公司在建設範圍內的合法房屋被強制拆除,某區政府作為負責該專案的行政機關,未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徵收,未依法定程式對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搬遷,是造成涉案房屋被違法拆除的主要原因。涉案房屋被拆除後,某區政府將涉案土地開發建設成居民文化生活廣場,並多次與某德公司協商處理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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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結合法律規定和全部在案證據以及土地的最終用途等情況綜合判斷,涉案房屋雖然系房屋所在地的廟會成員拆除,但並不表明廟會成員個人應當以民事主體身份承擔強制拆除的法律責任;而應當認定系職權主體與非職權主體在徵收拆遷中基於共同意思聯絡、共同參與下實施的強制拆除。村民委員會、廟會等組織僅系行政機關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輔助者,

猶如其“延長之手”。

在涉案房屋的強制拆除與建設專案存在高度關聯的情況下,除非某區政府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與拆除行為完全無關,否則可以推定涉案強制拆除行為在某區政府主導下實施,其系涉案強拆行為的責任主體,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法院判決

1、一審中級人民法院確認區政府強制拆除行政行為違法;

2、二審高階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認為區政府不是適格主體;

3、最高院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區政府是適格被告,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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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師總結

1、在徵收、拆遷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上級機關不按照法律規定實施違法拆遷行為,比如讓下級單位或民事主體來實施強拆行為,但是這個下級單位或民事主體是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進行,他們的行為應該認定為是上級機關的“延長之手”,法律責任還應該由上級機關承擔,這樣才能更大限度的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2、在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對於其實施的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只要行政機關不能證明其行為合法,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而不是要求行政行為的相對人證明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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