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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亦凡一審判決已出,判決要點梳理

吳亦凡一審判決已出,判決要點梳理

從登高一呼萬千追捧的頂流,到人人喊打避之不及的階下囚,吳亦凡事件終於有了後續。根據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吳亦凡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

1。關於強姦。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基礎量刑在三年到十年,如果是強姦未成年人,或者強

姦婦女多人的,最高可上升至死刑。透過公告能看出來,吳亦凡於2020年11月至12月間,在其住所先後趁三名女性醉酒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三人以上,已構成刑法定義的“多人”,升格法定刑一點問題沒有。

2。關於聚眾淫亂。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眾淫亂罪的首要分子一般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018年7月1日,吳亦凡在其住所,夥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後進行淫亂活動,確已構成聚眾淫亂。

3。關於數罪併罰

此次案件吳亦凡涉及兩個罪名,因此最終判決出現了“數罪併罰”,什麼是數罪併罰?就是最終刑期計算方法為兩個刑期中的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也就是法官需要在在十一年六個月之上,十三年四個月之下這個範圍確定吳亦凡的最終刑期,這就是十三年刑期的確定依據。

4。關於驅逐出境

此次吳亦凡的判決出現了“驅逐出境”的字眼,為什麼有驅逐出境,驅逐了刑期如何履行?吳亦凡是加拿大籍,驅逐出境是強制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獨立適用,是針對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

附加適用,是針對犯罪情節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後適用驅逐出境,吳亦凡就屬於這一種,坐完13年的牢,然後再驅逐,如果加拿大認為還有罪的,依然可以在加拿大再追究。

吳亦凡這三個字留給我們的,更多應該是警示和響鐘!尤其是對於明星而言,廉明自律,以身作則,才是長久不衰的不二法門,飄了的,想挑戰法律的,沒有一個會成為漏網之魚,案件後續,我也會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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