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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介紹未成年人有償陪侍,僅獲刑1年4個月遭質疑

因介紹多名未成年人有償陪侍,湖南男子被判刑1年4個月,這一新聞出現立即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很多人認為判決太輕,懲罰力度不夠。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自去年7月以來,被告人陳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介紹未成年人進行賣淫活動,犯介紹賣淫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共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男子介紹未成年人有償陪侍,僅獲刑1年4個月遭質疑

受害人家屬質疑量刑過輕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但被害人家屬並不認可這一判決。在媒體報道中,本案被害人的爺爺提供的另一份起訴書顯示,本案被害人被陳某介紹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時尚不滿14週歲。被害人的爺爺認為,法院對陳某的判決“太輕”。

男子介紹未成年人有償陪侍,僅獲刑1年4個月遭質疑

有償陪侍

從陳某的判決中,可以看到,他觸犯了兩個罪名,其中之一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這個罪名與本案中提到的“有償陪侍”有關。

“有償陪侍”主要是指透過對“情感”、“旅遊”等進行“陪護”和“陪伴”來換取報酬的行為。在營業性質娛樂場所中,提供以營利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都屬違法行為。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行為提供條件。

如果僅介紹“有償陪侍”不構對刑法的觸犯,但本案中男子是介紹未成年人有償陪侍,構成了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陳某的行為未被認定為情節嚴重,那麼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也在合理範圍內。

介紹幼女賣淫是否應該加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媒體報道中被害人爺爺提供的資料顯示,陳某有介紹未滿14週歲的被害人賣淫的行為。雖然引誘幼女賣淫依法將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院認定其行為是介紹賣淫,法律並沒有規定介紹幼女賣淫屬於加重情形,因此還是按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還進行處罰。如果介紹幼女賣淫不能被認定為介紹賣淫罪中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且陳某僅存在介紹賣淫行為,並不存在引誘、逼迫或威脅等行為那麼該罪的量刑也將在五年以下。

透過得一策搜尋到類似案例,徐某介紹未成年賣淫,經過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男子介紹未成年人有償陪侍,僅獲刑1年4個月遭質疑

數罪併罰

由於陳某觸犯了兩個罪名,一個罪名判處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另一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但最後判決刑期並不是簡單的刑期相加,而是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認罪認罰

報道中顯示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視為量刑情節,對其減輕處罰。

透過得一策搜尋,可以看到與本案類似犯罪行為而認罪認罰被減輕處罰的案例。張某、羅某組織龔某某(17週歲)、高某某(16週歲)等人在酒吧為薛某某、周某某等人提供有償陪侍違法活動,後被民警查獲。被告人張某、羅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均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羅某認罪認罰,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有悔罪表現,均予以從寬處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犯罪後果以及歸案後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因素,最終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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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害者的爺爺向相關部門舉報,本案可能存在操縱審判結果行為,目前相關部門正在對舉報內容進行嚴查,本案是否另有隱情,案件審判結果是否會發生改變還要看具體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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