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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看客與隱私

正式行文之前,先來看看網上流傳很廣的一個段子:

“昨天走在街上,突然看到圍了一圈人。走近一看,原來是兩個女的在打架。我搖搖頭便想:國人素質就是差,打個架有什麼好看的。剛轉身走,突然聽到一陣聲音“扒她的衣服,扯她的褲子,看她以後怎麼做人”。哎呦我去,這都是什麼人啊?於是我又擠回到了人群當中…”

這個段子雖然有點戲謔的味道,但也反映出了本文題目的三個要素:性、看客與隱私。

國人之於性,得益於孔孟之道的影響,古板又悶騷,壓抑又豪放,想象力豐富多彩,如魯迅在《而已集·小雜感》所言:“一見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體,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雜交,立刻想到私生子,中國人的想像惟在這一層能夠如此躍進。”

所以在性犯罪案件裡,國人的態度好奇而曖昧,總有強烈的窺探慾望,通過了解案情細節而滿足自己想做而不敢做的香豔而刺激的事情的意淫,達到心理上的高潮。所以,在那些富有想象空間的性侵案件裡,不管案情是否惡劣,罪犯手段是否殘忍,受害者是否痛苦,看客們仍然樂趣不疲,沉浸於意淫之中。

魯迅的文章《藥》裡面對看客們有這麼一段描述:“老栓也向那邊看,卻只見一堆人的後背;頸項都伸得很長,彷彿許多鴨,被無形的手捏住了的,向上提著。靜了一會,似乎有點聲音,便又動搖起來,轟的一聲,都向後退;一直散到老栓立著的地方,幾乎將他擠倒了。”

《示眾》裡面也有一段描述:

“於是他背後的人們又須竭力伸長了脖子;有一個瘦子竟至於連嘴都張得很大,像一條死鱸魚。”

看客們的心態,古今無不同,只是今天社會變化翻天覆地,看客們的方式有些許不一樣。現實空間的看客們,最多圍觀看看,發表一番見解,或者三五成群分享心得體會,就滿足地各回各家;網路上的看客們,就不止發表見解或幾個人分享體會那麼簡單了,有的人對受害者指手畫腳,說三道四,甚至透過各種途徑收集乃至散佈受害者的各種個人資訊,包括照片、聯絡方式、住址、教育背景、社會經歷等,這已經不單純是滿足自己窺探慾望了,而是帶有惡意洩露個人隱私。

關於性犯罪案件,這種放過罪犯而指責受害者的行為,聽起來不可思議,但又是挺符合大家心理的。對於罪犯,大家通常是痛恨的,因為作為強者的男性欺負弱者女性,並不符合人們的正義觀,人們無需再透過譴責來加強自己的正義觀點;而對受害者女性而言,作為女人這個身份以及性侵的過程,已經讓大多數人有很多想象空間,所以受害者的行為,備受人們關注。符合人們日常生活認知的行為,大家就會支援理解,相反就會就有被責備、教育甚至反感的可能。

通常而言,人們在不知道受害者太多資訊的情況下,並非不同情受害者,而是有一種哀其不幸恨其不爭的心態在作怪,從而以“家長”身份教育受害者,以獲取別人的關注,以證明自己的認知是正確且不可置疑的。只是,當自己有朝一日陷進受害者的境地,面臨罪犯的邪惡時,並不見得還會如此從容地應對。至於那些喜歡拿受害者的不好品格做文章的人,無非就是覺得受害者不符合他們心中的受害者弱者形象,從而產生厭惡心理,漠視甚至進行抨擊。用流行語來說,這些人就是所謂的直男癌“鍵盤俠”。

關注案情本身無可厚非,獵奇本身也是人之常情,但以滿足個人變態窺探愛好,博取別人眼球為目的,從而肆意侵犯別人的名譽、隱私,則是違背道德且違法的行為。對於性侵案件而言,受害者的隱私應該永遠被保護,刑事訴訟法也規定此類案件不得公開審理,偵查機關不得洩露受害者資訊。司法機關尚且不能隨意公開受害者資訊,民眾更不能隨意散佈。網路上經常有大V名人,透過各種不正當途徑獲得受害者資訊,為了吸引人們關注,故意散佈傳播,甚至存在言語侮辱的行為。

每個人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處事原則,在言論自由的範圍內,我無意加以評價。但是任何人行使言論自由皆應以不損害別人權益為前提,否則就應承擔法律責任。有些人自以為受過法學教育,懂法律,還有關係,就故意散佈傳播受害者資訊甚至與案件無關的人的資訊,引起公眾關注後,隔了一段時間就刪除,他以為這樣操作可以規避風險,其實是引火燒身。真懂法律的話,應該知道如果關注人數眾多,一定會給受害者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給了受害者嚴重的“第二次傷害”,即使刪除相關資訊,亦應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做人不要太自以為是,要知道聰明反被聰明誤,玩火,遲早自焚。

當然,上述分析同樣適用於媒體和政府機關。

社會太浮躁,但是是非非,紛紛擾擾,真相總會有水落石出之日。我們能做的,就是理性地做個看客,可以調侃,可以宣洩情緒,但請遵守道德準則和法律底線,切莫傷害無辜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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