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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麴酒”不是“白酒”?職業打假人向“瀘州老窖”索賠300萬

小娥是一位

“職業打假人”

小娥的團隊認為,“瀘州老窖”的

“二麴酒”不是白酒

,是一種特殊的酒的型別,而這種酒並不具備生產許可證,小娥的團隊在多個城市對“二麴酒”的經銷商發起訴訟,要求

10倍賠償

“二麴酒”不是“白酒”?職業打假人向“瀘州老窖”索賠300萬

遼寧某地法院受理後,馬上做出判決,

支援了小娥全部訴求

這個案例一出,給其他地方的法院起到了很嚴重的示範,直接導致多個產品在超市下架,也給酒企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在庭審,小娥的團隊向酒企

索賠300萬元

作為撤訴的條件。

形勢嚴峻,酒企的辯護律師認為,必須馬上糾正錯誤判決,

證明“二麴酒”就是普通的白酒

,而且符合規定的安全標準、不存在欺騙消費者等情況;否則,企業未來的經濟損失將無法估量,影響將無法控制。

“二麴酒”不是“白酒”?職業打假人向“瀘州老窖”索賠300萬

本案的爭議

焦點

主要是:

1、酒企是否具備白酒生產資格?

2、“二麴酒”的意思究竟是名稱還是工藝?“二麴酒”的名稱是否欺詐消費者?

3、“二麴酒”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製作工藝、產品配方等方面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二麴酒”不是“白酒”?職業打假人向“瀘州老窖”索賠300萬

為此,辯護律師認為:

一、酒企具備生產白酒的資格

在二審中,酒企提供了生產許可證,許可證上註明了產品是白酒。根據《白酒審查細則》,將白酒分為三類:

1、以澱粉為原料,自行生產、加工灌裝的產品。

2、以原酒為原料,進行灌裝的產品。

3、只產原酒,不進行灌裝的產品。

因此,白酒包括原酒和“白酒”的產品型別,酒企並沒有超出生產範圍。

“二麴酒”不是“白酒”?職業打假人向“瀘州老窖”索賠300萬

二、“二麴酒”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存在所謂欺詐消費者的問題

第一:

液態白酒,只是一種分類方法,一種生產工藝。

白酒並不是必須標註的名稱,標明的“GB/T20821”就是執行標準,說明產品已經註明了是一種液態白酒。

第二:

根據《食品通則》有關規定:

應在產品標籤位置,明確標示專用名稱。

當行業標準規定產品的多個名稱時,應該選擇其中之一。

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是標準規定的名稱呢?

根據《酒分類》標準:

“根據原料、工藝和特性進行分類。”

執行標準將酒的類別大致分為三類:

一是發酵酒。以穀物、葡萄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製成的酒。比如啤酒、紅酒、老酒等。

二是蒸餾酒。以穀物、葡萄為主要原料,經過蒸餾、勾兌製成的酒。比如白酒、洋酒等。

三是配製酒。以原酒為基礎,加入其他食品新增劑,進行再加工的酒。包括雞尾酒、果啤等。

“二麴酒”屬於蒸餾酒。

國標中,也對白酒分了三類:

一是按照發酵方式分類:如大麴酒、麩曲酒等;

二是按照產品工藝分類:如固態白酒、液態白酒等;

三是按照香型分類:如濃香型、清香型、芝麻香等。

綜合來看,每一類都是依據一種屬性,但歸根結底,酒是最重要的屬性。

“二麴酒”不是“白酒”?職業打假人向“瀘州老窖”索賠300萬

酒分為發酵、蒸餾、配製等基本型別。蒸餾酒又分為白酒、洋酒等類別。白酒又按照發酵、工藝和香型分為三類。

但是,各類標準中都沒有說明哪一種最重要,而各類檔案也沒有明確要求標註哪種屬性。

從大眾認知的角度看,酒類商品最重要的名稱就是“酒”。

二麴酒是酒企的產品之一,是多年以來廣大酒友熟知的產品。

雖然名稱叫二麴酒,但也足以證明二麴酒是白酒,不會誤導消費者。

“二麴酒”不是“白酒”?職業打假人向“瀘州老窖”索賠300萬

第三:

“二麴酒”就像水井坊一樣,特指某類產品,是已經持續幾十年的白酒產品。

三、二麴酒確實有糧食成份,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1。酒企提供的檢測報告和公證文書,是現場檢查得出的報告,是生產許可證發放的依據。

2。酒企使用的配料,都必須顯示在標籤上。

而“二麴酒”加入的基酒含有糧食,必須標示,不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二麴酒”標註小麥等穀物體現了實事求是的原則,既不違法,也未欺詐。

“二麴酒”不是“白酒”?職業打假人向“瀘州老窖”索賠300萬

四、二麴酒的產品質量符合要求

1。酒企的產品在投放市場前,都會委託第三方進行檢驗。根據第三方的檢驗報告,指標完全合格。

2。

小娥的團隊成員根本沒喝酒

,也沒有任何不良反映,說明產品質量是沒有問題的。

3。標籤也沒有錯誤,符合安全標準,小娥不應該獲得賠償。

判決結果

二審期間,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駁回了小娥的全部訴求

某中院認為,小娥起訴的物件是某超市,而不是酒企,超市作為經營者已盡到了義務,不具備分辨產品標準的能力。

小娥也沒有證據證明超市有任何責任,而且小娥也不能證明白酒質量有問題或者是飲用後有任何不舒服。

關於小娥提出的產品標識問題,某中院認為,產品標識不等於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是指無毒、無害,符合營養要求,對人體不造成危害。

本案中,小娥未能證明白酒有危害;產品標識也沒有誤導消費者的問題。

對於這個案件,您怎麼看?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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