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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收儲事項未及時披露觸及違法,江蘇陽光及董秘收江蘇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江蘇陽光10月20日收江蘇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江蘇證監局依法對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趙靜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經查,2021年2月5日,江蘇陽光第八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透過控股子公司江蘇陽光璜塘熱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璜塘熱電)停產的議案。璜塘熱電將於2021年2月6日停產,其經營層被授權具體負責處置停產的後續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職工安置、閒置資產處置等。2021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關於控股子公司停產的公告》。

2021年9月9日,璜塘熱電與江陰市徐霞客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霞客鎮政府)簽訂了《江陰市徐霞客鎮企業收儲協議書》,約定霞客鎮政府對璜塘熱電廠區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屬物進行收儲,霞客鎮政府應付璜塘熱電收儲款合計7,727。73萬元。2021年9月9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30日,璜塘熱電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儲款。

江蘇證監局指出,收儲事項影響2021年度上市公司利潤總額6447。63萬元,佔2020年經審計利潤總額的93。24%;影響2021年度上市公司淨利潤4835。73萬元,佔2020年經審計淨利潤的141。72%,屬於應當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司應不晚於2021年9月13日予以披露,但公司遲至2022年1月4日才對該事項進行資訊披露,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資訊披露不及時的違法情形。公司董事會秘書趙靜作為資訊披露事務的直接負責人,未能及時準確研判相關資訊披露事宜,亦未按照公司制度履行報告程式,導致公司未能及時對子公司土地收儲事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未做到勤勉盡責,是前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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