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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要借款無果,男子朋友圈曬對方身份證成被告

催要借款無果,男子朋友圈曬對方身份證成被告

(圖片源自網路)

朋友圈貌似私密,實則也是開放的平臺。個人的朋友圈屬於“法外之地”嗎?在朋友圈內發表不當言論是否就不受法律的制約呢?10月14日,記者從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獲悉一起案例,因糾紛,在個人朋友圈公佈對方身份證並配有侮辱性言論,被索要精神損害賠償。

範某與王某經朋友介紹相識,後雙方經營公司不善,產生經濟糾紛,因範某未及時歸還借款,2021年6月28日及6月29日,王某在其朋友圈中擅自公開原告身份證及學信網照片,並配有侮辱性言論,範某發現後將王某起訴至管城法院。王某辯稱,在朋友圈釋出原告資訊系催要借款的無奈之舉,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且釋出的範某個人資訊不屬於隱私權範疇,範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和維權開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後經過法官耐心解釋溝通,王某意識到主張自身權利應當透過正確合法的渠道,對自己在朋友圈釋出的不當言論表示懊悔,並同意刪除其朋友圈內不當言論,公開發佈道歉宣告並至少保留10日。經法院調解,範某表示同意在本案中徹底解決雙方糾紛,並將兩萬元歸還給王某。

承辦該案的法官提醒,在微信、微博等為代表的社交網路平臺上,每個人都有發表言論的自由,但發表內容應恪守道德及法律的底線,切記不可逾越,維護自身權利應採取正確的方式。在個人朋友圈內也不可隨意散佈他人隱私,不可挑戰法律權威,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追究,朋友圈並非“法外之地”,違法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條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此如何規定?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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