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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腳嬸”事件的思考: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不是工傷?

最近幾天,“大腳嬸”的離去引起大家的懷念。很多影片和文字解讀認為她是因外出拍戲在路上與駱駝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屬於因工而亡,是工傷,有的則認為不是。作為法律人,我認為有義務跟大家用法律知識來分析本起事件。

與事件密切相關的法律條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條文比較抽象,我們解讀一下。本條可分解為以下要素:

1。上下班途中。包括職工在合理時間內為上下班而往返於居住地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

2。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3。在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劃分有全責、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四種,只有在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以上三點在認定工傷的過程中缺一不可,任意一個要素不符合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大腳嬸”事件之分析:

1。如果她是往返於拍戲地點與駐地之間就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規定。

2。事件中,車輛因與兩隻駱駝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大腳嬸”不幸離世,車上人員受傷,車輛受損,駱駝死亡。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規定。

3。車輛與駱駝相撞構成交通事故,“大腳嬸”屬於車內乘客,她本人在交通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無責任。符合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規定。

因此,如果以上三點全部符合,則“大腳嬸”是工傷,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專案有: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但是,資料顯示“大腳嬸”出生於1974年4月24日,已過5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如果她已經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最後,希望大家文明駕駛安全出行,祝大家平平安安,工作順利。

“大腳嬸”事件的思考: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不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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