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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還能追回戀愛中的大額花銷嗎?

近日,江蘇宿遷一對男女朋友分手了,但是男方把女友起訴了,為的是把女方在戀愛期間的“經濟賬”算清楚。什麼經濟賬呢?原來,自2018年3月兩人開始確認戀愛關係開始,女方就不斷跟男方索要一定的錢款,分手後男方一算,前前後後加起來有十幾萬元,男方覺得既然已經分手了,這筆錢就應該要回來,“借你的”還是“送你的”不是靠一張嘴就能說清楚的,而女方卻認為“沒打欠條,沒簽字就都是我的,根本不是借款,不需要還”。那麼法官是怎麼判的呢?

分手後還能追回戀愛中的大額花銷嗎?

1、十幾萬元是怎麼算出來的?

首先,可以確認的是,男方所說的十幾萬元,包括了他認為的“所有開銷”,這些開銷既包括某些節日紀念“5。20”男方向女方表示愛意的520元、1314元等等,也包括電話費等等細碎的錢,還包括女方曾經跟他要的開店的錢。

男方說,當時女友想開服裝店,跟他借了不少錢。他呢,自己一個月工資當時也就5000元左右,哪能一下子給女友拿出這麼多錢呢?但是他又不想讓女友失望,軟磨硬泡之下,男子跟自己的父親借了一部分錢,又和貸款機構借了四五萬元。這樣的話,他為了女友每個月要還4000多元,自己的生活都有點吃不消了。

分手後還能追回戀愛中的大額花銷嗎?

零零碎碎的錢經過細細梳理,發現自己最起碼有十幾萬是因女方而起。所以男子分手之後,覺得自己理應拿回這部分“借款”。

而女方認為這些都是沒有證據的,又沒有正式的欠條,自己又沒有強迫男方給錢,憑什麼就是成了自己的“負債”呢?為此,男女方對簿公堂,請法官斷斷這經濟賬。

分手後還能追回戀愛中的大額花銷嗎?

2、十幾萬元都能拿到手嗎?

法官判定的時候,需要確認爭議的款項是否是“借款”性質的。根據經驗法則和相關規定,原告需提供證據證明該筆款項發生時,被告存在借款的明確意思表示,才可認定為借款。像充話費、買車票等等零碎的錢多屬於戀人之間生活上的相互照顧,不認定為借款;像節日紀念日轉賬的“1314”“888”元等也不認為是借款,而是一種依附於情感的自願付出,用於維繫戀愛目的的小額轉賬,屬於贈與;但是像超出日常開銷以外的大額錢款,可以認定為存在借款性質,比如說婚前買房買車等,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那麼是可以要求追回錢款的,這屬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最終結果是:除去不認定屬於“借款”性質的錢款,女方共需歸還男方8萬元。

分手後還能追回戀愛中的大額花銷嗎?

分手後還能追回戀愛中的大額花銷嗎?

在這個事件中,我們除了看到“戀愛期間的賬本”,還看清了情侶之間,愛的時候就是愛著的,不愛的時候可以撕破臉皮。不是每對分手後的人都可以成為朋友的,畢竟“藕斷絲連”是對後續感情的不負責,也可能會對自己的婚姻產生不好的影響。

現在已經沒有“非法同居”這一說法,而即使老一輩們再怎麼阻止,可能還是會有很多小青年選擇同居。戀愛是正常的,同居後也少不了花銷,但是現在很多男方和女方不是那麼刻意地講究“AA”制(一人一半),也不會想要完全承擔太多開銷(95%以上都是由一方付出)。那麼戀愛同居後,怎麼樣處理兩人的花銷比較合理,既不會傷害感情,也不會引起誤會呢?

1、開誠佈公討論一下這個問題,尊重對方的金錢觀,如果一直避而不談,你介意的問題是得不到解決的。

2、雙方建立一個共有賬戶AA,用於房租、旅遊等較大的開銷。比如建議用某些APP的定期存錢功能,建立戀愛賬戶。

3、情侶之間有經濟糾紛的,而且數額較大,建議分手,這個社會需要的是健康的戀愛,只有健康才能維護正常的財產關係,而正確處理雙方之間的財產往來,不但可以有效預防糾紛的產生,更有利於建立和維護健康、良性的情感關係。

分手後還能追回戀愛中的大額花銷嗎?

總得來說,心理追求的“平衡”要靠“自覺”,友好的相處是不需要對方暗示的,因為生活中互相分擔很重要。同時,不要計較細碎的付出,不要追求絕對的AA,金錢不需要每一分錢都同等,更重要的雙方和諧相處,都不覺得彆扭。 如果金錢觀念不合,又不能改變對方的消費習慣,那麼只能說兩個人還需要一定的磨合時間。 畢竟生活是細水長流,情侶開銷只是小開始,婚姻才是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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