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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中賭資如何認定?

【前言】

開設賭場罪從空間上存在兩種型別,一種為網路上開展,另一種為線下開展。

開設賭場罪的一個量刑標準即為賭資,而在不同空間型別下的開設賭場罪,其賭資的認定也是明顯不同的。

賭資又包括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透過賭博贏取的款物,但這個概念極為寬泛,很難理解包括哪些。

開設賭場罪中賭資如何認定?

【分類討論】

一、以網路賭博為例:

網路賭博以其遠超於線下賭博的便捷逐漸成為近年來開設賭場罪案件中的大頭,佔比越來越高。

而透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其賭資不同於線下開展的實物,法律規定其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例如在網路型別開設賭場罪中,10元換取1金幣,以金幣進行投注,那賭資就應該是我投注了的金幣數量×10元。

但有一點例外,因為網路賭博的資金流水往來巨大,而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如果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可以被認定為賭資。

二、以賭博機為例:

還記得那種老虎機麼?有些賭博機是需要投入代幣的,也有些是獲得積分再最終兌換人民幣的,而這些形式下其賭資計算就包括了當場查獲的用於賭博的款物;代幣、有價證券、賭博積分等實際代表的金額;在賭博機上投注或贏取的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

三、以最普通的賭博為例:

①如果是以現金、籌碼等進行賭博的,賭資的計算便是以現場用於賭博的款物或者是代幣實際代表的金額。

②若是以事先約定事後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賭資數額經調查屬實後予以認定。個人投注的財物數額無法確定時,按照參賭財物的價值總額除以參賭人數的平均值計算。

③若是以打欠條方式代替的,欠條所載金額經調查屬實後可以認定為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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