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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病,男方起訴離婚,是妻子不辭而別,還是丈夫不願承擔責任

結婚是為了什麼?

答案或許有很多,但有一個答案一定會出現。結婚是為了相互扶持,有一個伴,能夠一起前行。

在下面這份離婚糾紛案例,女方患病之後,男方起訴離婚。

妻子患病,男方起訴離婚,是妻子不辭而別,還是丈夫不願承擔責任

是妻子不辭而別,還是丈夫不願承擔責任?

原告:男,1988年出生,漢族,現住遼寧省大連市。

被告:女,1988年出生,漢族,現住遼寧省大連市。

男方與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男方到庭參加訴訟,女方經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解除男方與女方之間的婚姻關係。

男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男方與女方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感情日漸淡薄。

2019年7月,女方攜親屬將其物品全部搬走,此後女方與男方沒有任何聯絡,一直處於分居狀態,女方對家中任何事情不聞不問,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並無和好可能。

女方庭審後向法院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不同意男方的訴訟請求。

理由:1、雙方感情並未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雙方於2017年初經人介紹相識、相戀,並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後夫妻關係一直很好,生活中鬧些小別扭是難免的,感情並沒有因為摩擦而改變。

2、女方於2019年7月從家中帶走的只是自己的常用衣服,並非攜親屬將物品全部搬走。

3、女方婚前體檢顯示身體健康,不存在隱瞞疾病,婚後患病後經醫生診斷為突發性疾病,患病時間短,能徹底治癒,需要家庭和親人們的關懷和配合治療。

綜上所述,不同意與女方離婚,請求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男方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結婚證影印件、民事判決書及。經法院審查,法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於男方提供的錄音證據,因女方未到庭,不能確定其錄音的真實性,本案不予採信。

妻子患病,男方起訴離婚,是妻子不辭而別,還是丈夫不願承擔責任

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雙方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雙方婚初感情尚可。

2019年6月女方因被診斷為急性短暫性精神病障礙入住醫院住院治療。2019年7月,女方出院後從家中帶走衣物離家至今未與男方共同生活。

2019年7月男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與女方離婚,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

2020年5月男方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與女方離婚,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男方要求與女方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法院認為:

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定是否離婚的標準。

本案中,男方先後於2019年、2020年兩次起訴與女方離婚均被法院判決不准許離婚之後,原、被告雙方仍未和好,仍然處於分居狀態。

根據法定準予離婚的情形,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男方要求與女方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准予男方與女方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男方負擔。

妻子患病,男方起訴離婚,是妻子不辭而別,還是丈夫不願承擔責任

書寫君的情感解讀

在這個案例中,男方以夫妻一直處於分居為由,起訴離婚。對此,女方不同意離婚。

對於事實如何,法院調查給出了答案。

“2019年6月女方因被診斷為急性短暫性精神病障礙入住醫院住院治療。2019年7月,女方出院後從家中帶走衣物離家至今未與男方共同生活。

2019年7月男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與女方離婚,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

2020年5月男方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與女方離婚,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男方要求與女方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女方6月份確定生病,男方7月份起訴離婚,次年5月份再次起訴離婚,如今第3次起訴離婚,其中的邏輯不用再多敘述。

要知道,結婚本就是為了有個依靠,如果每一段婚姻,一旦一方出現困難,另一方就起訴拋棄對方的話,這份婚姻還有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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