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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您講述法拍房佔用真實案例,業主強制開門換鎖斷水斷電違法嗎?

法拍房佔用及騰房問題?

有人居住或放置物品的房產,需競買人自行確認是否存在騰退障礙,處置機構如不負責清騰房屋,則需自行想辦法處理。

注意:即使是業主本人強制開門換鎖,斷水斷電等行為也是違法的。

真實案例:

某房產標的公告中寫明

”有人居住“

,競買人未提前瞭解騰退情況,競買人於2016年12月拍下了該房產,按照程式辦理完過戶手續後,發現原房主一直拒不搬離,且態度蠻橫,到2018年6月還在透過司法程式等待法院強制騰空,房屋無法正常使用。

案例1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李某訴請被執行人陳某軍、陳某容立即騰房。一審法院認為,拍賣成交裁定確認房屋歸買受人所有,且買受人已取得房產證;被執行人至今仍居住於涉案房屋內,侵害買受人的所有權;遂判決支援買受人的騰房請求。二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的拍賣公告載明:“本拍品按現狀拍賣,房屋的騰退、遷出、接收或後續產權登記事項等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解決,法院不負責標的物的交付”,系“按現狀不交吉方式拍賣”。買受人競拍時明知法院不負責騰退,自應承擔相應後果,故改判暫不支援買受人的騰房請求。

[參見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1民終17779號及涉案房屋]

一審法院判決騰空並搬離,二審法院認為“

涉案房屋是按現狀不交吉方式拍賣,李XX在拍賣時對此應當清楚,故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改判不支援立即騰退並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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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判決引起了業界和網友們的廣泛討論,有的人認為李xx明知是以不交吉的方式拍賣,就應該承擔拍賣帶來的相應風險,但法院既然承認李xx對房產享有法定權利,則應當明確陳xx搬離期限。有的人認為這會讓房屋繼續降低價格或流拍,但如果有些人為貪一個小便宜而進入這個市場,那就有可能會吃虧。

案例2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劉某訴請被執行人李某立即騰房。一審法院認為,李某至今未移交,根據《拍賣規定》第30條,應由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故裁定駁回起訴。劉某上訴稱,已與執行法院進行過一年多的溝通;但執行法院認為,其已按照拍賣成交裁定的內容將涉案房產過戶至劉某名下,執行行為已經完成,要求李某搬離房屋不屬於拍賣成交裁定的內容,劉某應按照物權法及民事訴訟法重新訴請李某騰房。二審法院認為,《拍賣規定》第30條“明確了由執行法院對拍賣成交的財產進行移交或者強制執行的執行程式”,涉案房產應由原執行法院依照有關規定向劉某移交,本案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遂裁定駁回上訴。

[參見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9民終6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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