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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服務的選擇權,也很重要

物業公司進入小區提供服務的途徑?

前期物業服務的選擇權,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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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玉 - 天竺少女 (西遊記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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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4

未知來源

物業公司在大城市常見,可以說到處能見到物業公司的人員。小區門口,保安大叔,保潔阿姨,都是物業公司的人。物業服務也確實方便了業主,但弊端也不少。那麼物業公司是怎麼成為小區的管事呢?

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進入小區,一般透過兩個合同:一個是,開發商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另一個是,業委會的選聘合同。

前期服務合同,一般是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簽訂的服務合同。小區建成以後,入住率或許不是很高,業委會或許沒有成立起來,但是又需要物業公司的服務,小區衛生要搞搞吧,看門的要有人吧,不能外來人員隨便進出。所以開發商就會選用物業公司來為小區服務。從實踐來看這個時期物業費都比較高,按理說新小區,入住率不是很高,管理投入不是很大,物業費應該低些。不管怎麼說,透過這個前期合同,物業公司,拿到了服務小區的第一把鑰匙。為後續,拿到第二把鑰匙提供了方便。不過,現在如果購房新樓盤的商品房,往往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都會有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兩個合同一起籤,至於物業公司怎麼來的,服務好不好,是不是隻收錢不幹事,誰也不知道。反正合同擬定好了,籤也得籤,不籤也得籤,都是格式條款,沒有商量的餘地,除非不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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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

郭宗逵,姚勝,高榮編著

文學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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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聘合同是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簽署的服務合同。小區入住率高了以後,符合成立業委會條件,成立了業委會,由業委會選聘、解聘物業公司。“選聘”拆開了就是選和聘,既然是選就有挑的過程,既然是挑,那就不只一個物業公司,既然是挑,那就是挑好的。而實際上,就是原物業公司繼續服務。一來選聘新的物業公司,再解聘原來物業公司這折騰呀也費勁,所以基本就是原來物業公司,也可能辭退原來物業公司。

所以,物業公司基本透過,開發商選擇物業公司,和業委會選聘物業公司兩種方式而成為小區的內務府。

前期合同和選聘合同,是物業服務上篇和續篇,一個開發商選,一個是業主委員會選,一個是格式合同,一個是商定合同,一個是找個物業公司,一個是找個好物業公司。所以,也別指望開發商會找到質優價廉、口碑好的物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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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實務

張國柱主編

文學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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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兩個合同有沒有可能衝突?完全有可能。比如服務期限。前期合同約定服務期限,三年,結果兩年不到小區業委會就成立了,然後選聘新物業。那等於說原合同沒有到期就被終止了,是否算違約?如果算違約,那要是前期合同約定100年,是不是100年內都不能終止合同?所以,這個不算違約。我國《民法典。物權篇》《民法典。合同篇》都規定了業委會有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的規定。但是,實際上,是請神容易送神難,多半物業被解聘之後,都不會爽爽快快,要不不撤離,要不就是不交接,更甚者搞點破壞。

這也說明前期物業公司的選擇也非常重要,但是它的選擇權卻是是在開發商手裡而不在業主手裡,也不在業主委員會手裡。

開發商控制物業公司進入,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沒有交房之前,開發商控制小區,自然小區由誰管理是開發商說了算,不是業主,其他人好像也管不著。沒交付小區,小區還是開發商的小區,自己找物業公司管理自己的小區,誰又能管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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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法規應用

陶威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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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控制前期物業公司進入,卻沒有太大厲害關係。小區沒有交付,沒有入住,沒有業主,沒有活動,也沒有衛生要搞,也沒有太多閒雜人員進進出出,即使有,派個人看大門就行,也說明交付之前也基本不需要物業服務。需要服務是交付之後,業主入住了,人員活動多了,就需要物業服務了。那交付之後,小區和開發商好像沒有關係了吧,那開發商是慈善家嗎?是商家,還是賺錢第一。權和錢向來不分家,決定權越大,賺的是不是就多?小區物業選擇是公益還是私益?顯然是公益,既然是公益,那讓私人老闆決定,無論從法律還是社會公理都說不通,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規範和責任並不明朗,這就帶來了賺錢的可乘之機。所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平等、自願、公平也會減少後續物業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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