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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小產權房房屋漏壞找誰賠?購房選房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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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桃江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因房屋漏水引發的相鄰糾紛案件依法作出判決。

因樓上漏水引發相鄰糾紛

2013年2月,楊某良在灰山港鎮中心小學附近購置了一套小產權房,位於三樓東側。而楊某華系樓上鄰居,住四樓東側。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楊某良突然發現自家房屋天花板開始漏水,且洗漱臺、公共廁所、相鄰的次臥房房頂等地方出現大面積滲漏和黴爛的痕跡。

楊某良認為這是因為設立在楊某華家裡的共用排水管道壞了,而且楊某華家多處未做好防水措施,所以滲漏嚴重,便立即找到樓上住戶楊某華,要求其查詢漏水原因並進行修復。但楊某華認為排水管是原建房人修的,而且整棟樓都用了,雖然破裂在他家牆壁裡,但他沒有過錯,不應由他賠償。多次交涉無果後,楊某良以相鄰關係糾紛將楊某華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楊某華立即修繕房屋、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並賠償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

小產權房房屋漏壞誰擔責?

法院審理查明,發現原告房屋漏水的原因有兩個:一是設立於被告家中牆壁內的排水管道破裂,二是被告房屋地面防水設施不到位。漏水的排水管道系用於整棟樓房的天溝積水排放,屬於共用基礎設施。但由於該棟房屋系他人自建的小產權房,無統一的物業維修與管理措施,故無物業可以起訴。而與原來建房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約定的維修服務也早已到期,原告亦無權要求建造方賠償。所以原告只好起訴自己樓上的這位鄰居。

【以案釋法】小產權房房屋漏壞找誰賠?購房選房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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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現場勘察滲漏部位

庭審中,法官向原告釋明,由於管道屬於共用設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原告以相鄰關係糾紛起訴,應當將整棟樓的鄰居作為共同被告。原告不想擴大影響,放棄對另外其他樓層住戶請求賠償的權利,僅起訴自己樓上鄰居即本案被告應當賠償的部分(該棟樓有五戶居民即被告需賠償水管破裂損失的五分之一)。但要確定被告因排水管道破裂應當賠償的部分,則需要將被告因防水不到位造成的損失與管道破裂造成的損失分開。

由於原告家中多處被黴壞,難以區分哪些屬於本案損失範圍,即管道破裂所致損失,導致本案損失不明。於是法官親自上門勘察現場,逐一檢視,組織雙方到場確認成因。經法官仔細勘察發現,分佈於管道周圍的一部分,明顯系排水管道破裂所致;而位於房屋另一側的那部分,系由於被告房屋地面防水設施不到位導致。經法官居中釋明,雙方對防水不到位導致的滲漏損失達成了協議,確認了損失金額,並由被告進行修繕和更換。對因排水管道破裂造成的原告的經濟損失,法院判決由被告按應承擔的責任予以賠償。

購買房屋時一定要謹慎,儘量不要購買小產權房,小產權房通常手續不齊全,沒有房屋產權證、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工程許可證等一系列證書。同時由於房屋設施老舊,沒有物業管理定期維修,住戶在後續居住過程中,往往容易遇到一系列問題,卻無從解決而引發矛盾。

稽核:薛立吾

責編:李慶輝

編輯:李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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