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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的調解是必經程式,不同意也不行

離婚有兩個去處,一個是協議離婚,協商好了之後直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一個就是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也就是打官司。但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法院不管是第一次起訴,還是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訴,都會進行調解,即使是一方不到庭應訴或者失蹤了直接下落不明的,也會進行調解。

離婚訴訟中的調解是必經程式,不同意也不行

很多人就想不明白,要能調解我還起訴幹什麼,起訴就說明感情已經沒有調解的必要了,法院為什麼還調解?所以他們就直接表示不同意調解,不用調解,直接判決就行。其實法院調解,不僅僅是你想的那樣,它有兩層意思,一是調解和好,一是調解離婚。

離婚訴訟中的調解是必經程式,不同意也不行

在這兩層意思之中,調解和好是必經程式,也就是必須得有的一個過程。這也是我國婚姻法的初衷:不建議離婚。在婚姻法條文中也有直接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

調解無效

,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

調解無效的

,應准予離婚(略————)。裡面的加粗字型說明了什麼?也就是說,即使你們雙方夫妻感情確實已經徹底破裂了,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也能查證屬實了,也必須經過調解,調解無效的才能判決准許離婚。

離婚訴訟中的調解是必經程式,不同意也不行

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調解是一個必經的程式,所以也不用抱有無所謂的心理。原因有二:一個,是調解必須得有,法院審理過程中必須得走這個程式,否則無法直接判決離婚;二個,是你不同意調解和好,可以同意調解離婚。直接表明自己的態度就行了,法院在調解過程中,也都是先看看雙方的態度,再酌情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在法院工作人員的耐心勸解下,和好了自然更好,無法和好達成一致的離婚意見也很好,法院直接出具民事調解書就行了。

離婚訴訟中的調解是必經程式,不同意也不行

民事調解書的法律效力與民事判決書沒有差別,如果是離婚的調解書,其法律效力與民政局辦理的離婚證是一樣的,都具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效力,而且如果涉及到撫養費或財產的履行問題,同樣可以拿著調解書去申請強制執行。最重要的是,法院出具調解書多快啊,省事省時省心,訴訟費還減半,簽字即生效了。

離婚訴訟中的調解是必經程式,不同意也不行

所以,在離婚訴訟中,不但不能對法院進行的調解有什麼牴觸或排斥,而且要積極的配合法院調解,很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圖片來源於網路,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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