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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虛擬貨幣交易軟體,技術涉嫌詐騙罪拘留30天后成功取保候審

【導讀】

2021年,楊某入職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技術部門從事後端開發工作,楊某聽從專案組長指派為公司開發虛擬交易所軟體提供部分技術支援。2021年9月17日,楊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江乾區分局刑事拘留。辯護人認為,1。楊某所涉行為不宜認定為詐騙罪,可能涉嫌非法經營。2。楊某依法應當認定為從犯,犯罪地位較低,所起作用較小。最終,楊某取保候審。

【案情簡介】

2021年,楊某入職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技術部門從事後端開發工作,楊某聽從專案組長指派為公司開發虛擬交易所軟體提供部分技術支援。楊某到案後經提審得知,該交易所軟體可以通過後臺修改資料騙取被害人財物。2021年9月17日,楊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江乾區分局刑事拘留。楊某家屬委託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葉斌律師介入申請取保候審。

【爭議焦點】

楊某是否構成詐騙罪?

楊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辯護意見】

一、 楊某所涉行為不宜認定為詐騙罪,可能涉嫌非法經營

楊某並不明知某公司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不具有幫助某公司實施詐騙的共同犯罪故意,不宜認定為詐騙罪的共犯。根據律師會見楊某得知,警官提審時提到公司可能在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中透過修改資料的方式非法獲利,但是楊某堅持其並不清楚公司業務模式也並未給交易所完成修改資料功能。

第一,後端開發組在負責專案時,組長將任務拆分成多個模組,楊某隻負責查詢介面和修改介面,查詢介面只有查詢功能不涉及任何資料處理。

第二,楊某寫好介面程式後交給組長,並未參與後續運維工作,不清楚後臺整體執行模式是否存在詐騙可能性,無法僅就其負責的兩個介面去推匯出專案的全貌。

第三,楊某作為後端開發組組員,與某公司業務部門毫無交集,不參與實際交易環節,不清楚業務員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存在修改資料使客戶少賺錢或者強制平倉使客戶多虧錢等明顯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詐騙行為。

二、 楊某依法應當認定為從犯,犯罪地位較低,所起作用較小

第一,從整個詐騙犯罪鏈條來看,做假資料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核心部門是業務部門,技術部門後端開發組並非犯意提起者,也不是詐騙行為的實行人,起次要、輔助作用。

第二,從楊某在技術部門後端開發組所起的作用來看,整個專案分為很多部分,有核心程式,也有無關緊要的程式,楊某負責的查詢介面和修改介面,並非做假資料實施詐騙的必要功能,所起作用較小。

第三,楊某系技術部門後端開發組的普通組員,聽組長指派完成任務,且其並非專業程式設計師,業務能力不強,犯罪地位較低。

三、 楊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對其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且可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

1. 對楊某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險性

第一,楊某目前已向辦案機關如實陳述了其在案涉公司後端開發組的工作情況,本案的證據也基本收集固定,楊某不存在毀滅、偽造證據,干擾作證的可能。第二,楊某沒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不具有繼續實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性。第三,楊某無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歸案後主動認罪悔罪,願意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取保候審並不會對其所居住的社群造成任何不良影響,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2. 楊某系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可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

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六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楊某並未參與利用虛擬貨幣買賣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環節,在搭建虛擬貨幣交易平臺過程中負責的也是與修改資料無關的環節,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楊某此前無虛擬貨幣相關從業經驗,歸案後才認識到機構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系非法金融活動,系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如實供述且認罪悔罪,願意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以認定為沒有逮捕必要。

【處理結果】

最後,律師意見得到採納,楊某在拘留30天內成功取保候審。

開發虛擬貨幣交易軟體,技術涉嫌詐騙罪拘留30天后成功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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