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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跳水劃傷臉誰該承擔責任

海西晨報 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思法

10 歲女孩小云在游泳館受了傷,其家長便與游泳館、游泳館運營方對簿公堂。近日,思明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女孩跳水劃傷臉誰該承擔責任

去年 8 月,10 歲女孩小云與母親一同前往湖裡區某游泳館游泳。在泳池跳水時,小云的臉被劃出了一道長約 5 釐米的開放性外傷,大量出血並伴有頭暈噁心症狀。事發後,小云自行爬出泳池求助。

在之後近半年的時間裡,小云多次進行了清創、縫合、平復疤痕等治療,花費 4 萬餘元。小云母親稱,小云因臉上長期貼藥引來路人異樣的目光和小夥伴的嘲笑,且傷愈後臉上不可避免地留下疤痕。在小云母親看來,運營方沒有高危險性體育專案經營許可證,游泳池現場無任何禁止跳水標識,亦沒有工作人員在場巡視並制止女兒跳水,孩子受傷後也沒有救生人員救助;運營方更是對小云傷情不聞不問,並拒絕支付任何費用。小云母親認為,游泳館運營方應賠償小云醫療費用 4 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12 萬元,游泳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游泳館運營方辯稱,該泳池是游泳館與運營方合作運營。游泳館已取得高危險性體育專案經營許可證,而一個泳池只能辦理一個經營許可,所以運營方無法重複取得許可。運營方提出,他們經營期間,均會告誡來往的小孩禁止跳水、嬉戲玩耍,在牆面也張貼了明顯標誌,並有配備安全員。另外,小云受傷是因為她在泳池嬉戲玩耍,其母親作為監護人,在她多次跳水時並沒有制止這種危險行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小云是在游泳館跳水受傷,其間游泳館並無工作人員勸阻制止小云。且根據思明區文旅局檢查結果,游泳館存在救生人員不足、池面無明顯水深標誌等問題,均與小云受傷具有直接關聯性。因此,游泳館運營方應對於小云的損害後果承擔一定責任。游泳館授權不具有經營資質的運營方進行經營,亦不符合相關規定,兩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小云母親作為法定監護人,當時應及時制止小云的危險行為,故小云母親對此損害後果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思明區法院一審判定,運營方承擔 70% 的責任,小云一方承擔 30% 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思明區法院判令運營方應賠償小云醫療費 2。98 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1000 元,游泳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文中人物為化名)

【來源:海西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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