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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人寫稿首獲版權,智慧寫作走向何方?

編者按:

機器人寫稿、人工智慧協同寫作,這些新的新聞寫作方式出現之初,就受到業界學界的廣泛關注,甚至被一些人看作是未來新聞生產的常態化模式。與之相伴的作品版權問題,也成為擺在新聞界、法律介面前的一個新課題。日前,全國首例認定人工智慧生成文章構成作品案判決生效,引起業內對AI寫作版權問題的再次關注。本期“前沿”邀請三位業界學界資深人士,結合各自的研究和實踐,共同探討這一話題,希望為大家提供借鑑和參考。

背景:

2018年8月20日,騰訊證券網站首次發表財經報道文章《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 通訊運營、石油開採等板塊領漲》,末尾註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同日,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網貸之家”網站,也刊發了一篇財經報道文章,標題和內容與涉案文章完全一致。為此,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將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年1月,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該案,認定被告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被訴侵權文章內容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被告已經刪除侵權作品,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人民幣1500元。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此案系全國首例認定人工智慧生成的文章構成作品案件。

機器人寫稿第一案的啟示

萬學忠

在智媒時代,人工智慧可以實現完全智慧化內容創作,給予人工智慧創作的內容以版權保護,是一種趨勢

前段時間,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的稿件,被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享有著作權。這一判決是司法實踐邁出的一大步。該判例所確定的司法原則,對媒體更廣泛深入地應用機器人寫作將起到推動作用。

人工智慧已經覆蓋新聞寫作、圖片生成、影片與音樂創作,以及虛擬歌手、明星換臉、內容智慧分發等各文化內容領域。據美國Narrative Science預測,未來15年內,90%以上的新聞稿將由人工智慧創作。

智慧寫作輔助系統除了騰訊的Dreamwriter,還有由微軟(亞洲)網際網路工程院推出的微軟小冰,新華社第一位機器人 “記者”快筆小新,由中國科學報社和北京大學科研團隊共同研發的“小柯”,谷歌“詩人”RKCP等。

在智媒時代,人工智慧可以實現完全智慧化內容創作,給予人工智慧創作的內容以版權保護,是一種趨勢。在國際上,英國、紐西蘭、愛爾蘭等國家已將人工智慧創作的內容納入版權法的保護範圍。歐盟法律事務委員會曾提出要賦予人工智慧機器人著作權,同時提出需要界定人工智慧的“獨立創造”的標準,明確版權歸屬。澳大利亞政府部門已在政策上支援部分人工智慧創作物具備獨創性。

目前,我國對於人工智慧創作物的法律保護仍為空白,著作權法正在修訂中,已有很多提案建議將人工智慧創作物的保護納入法律中。

在立法明確之前,深圳市南山區法院的判決是一個積極訊號。南山區法院的判決,在人工智慧生成物的獨創性判斷步驟、如何看待人工智慧生成物的創作過程以及相關人工智慧使用人員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創作行為等問題上,做出了探索性認定。法院認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團隊、多人分工形成的整體智力創作完成的作品,整體體現原告對於釋出股評綜述類文章的需求和意圖,是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

該判決對機器人寫作確立的幾項司法判定原則值得關注:一是認定具有獨創性,二是認定構成“作品”,三是認定享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著作財產權”,四是認定著作權屬於“法人”。

在人工智慧寫作遠未受到傳統媒體機構重視的當下,這一判例至少對媒體機構產生以下啟示:

一是媒體機構要熱情擁抱新技術,積極推動機器人寫作實踐。

二是對機器人寫作要有準確認知。操作人員的構思和需求仍然是智慧生成“作品”質量的決定性因素,也是構成“作品”獨創性的前提。

三是對機器人輔助寫作生成的作品,法人享有著作權,能夠給法人帶來經濟利益。

當下,對有關人工智慧創作內容的版權保護,我國仍存在立法空白與學術爭議。如不確定,將導致我國產業界在此領域的智力與資金投入無法獲得穩定的法律保護預期,也將影響媒體對人工智慧的應用和資訊內容的產出和傳播。希望立法能早日完善。(作者系法制網總裁)

獨創性是AI作品的重要衡量

焦旭鋒 喬煜城

隨著未來AI技術的進一步成熟,在全新的創作模式之下,應該有一套全新的可用於解讀智慧時代“人機協作”的智慧財產權法理論體系誕生,迎接目前所面對的新挑戰

近幾年,伴隨著人工智慧概念與產業的高速發展,新聞業也颳起了一陣“智慧化”的強風。2019年12月12日,新華社首個智慧化編輯部正式建成並投入使用,將新聞採集、生產與分發進行全流程智慧化賦能,真正意義上實現了人工智慧技術在新聞行業的全要素落地。新華社智慧化編輯部透過研發人工智慧技術具體應用的直接賦能,大幅提高了融媒體產品創意創新能力和生產傳播效率,是新華社國家重點實驗室的重要成果。

人工智慧的發展日益迅猛,國家新聞媒體機構及社會企業利用和訓練AI來創作已成趨勢,人工智慧更是成為傳媒行業不可多得的助力。透過使用諸如新華社智慧編輯部推出的新華時政動漫短影片平臺、美國谷歌公司旗下的“猜畫小歌”、微軟的人工智慧“小冰”等智慧生產工具實現內容創作與加工製作,使“AI寫小說”“AI作曲”“AI寫詩”成為現實。但是AI創作中所涉及的版權問題卻很少被重視,並因此引發版權糾紛。伴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不斷進步,AI已經對包括著作權法在內的知識產權制度形成新挑戰。

2018年12月,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起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稱其在公眾號上釋出的一篇大資料報告,被他人轉載到百度百家號,該行為侵害了其資訊網路傳播權。同時,被告還將涉案文章進行了刪改,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而被起訴方百度認為,涉案文章系採用法律統計資料分析軟體生成,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原告菲林律所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無權主張權利。原告無證據表明被告發布了涉案文章。此案歷經數月之後,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此案,認為涉案文章中的圖形為人工智慧軟體自動生成,不符合圖形作品的獨創性要求,不構成圖形作品,原告對其享有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透過兩起案例產生的不同判決結果可以看出,獨創性是界定AI作品是否擁有版權的衡量因素之一。另外,AI作品的權利人歸屬,即AI作品的作者到底是誰,這也是直接涉及到權利主體的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之下,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是自然人或特定情況下的法人,他們才擁有作者或著作權人的身份。

隨著時政報道的多樣化和產品內容的不斷轉型與升級,在對待AI創作生產作品智慧財產權保護上,是把AI技術當作新聞生產的輔助工具還是創作主體就顯得尤為重要。

在新聞資訊的採集階段,那些由AI程式自動抓取處理生成的資訊與資料,不經過“深度學習”也沒有體現創作者思想情感和技術指標的內容,最終所呈現的分析報告及結論也僅僅是對公開資料和資訊進行了選擇與分析。所有這些成果都只是計算機程式的運算結果,這樣在相同的條件下透過相同技術條件使用此AI的人都會得到相同的結果。因此,無論其內容多麼豐富,邏輯多麼嚴密,都不具備著作權法上作品的獨創性要求。不是人的智力活動,不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達,不具有獨創性。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法官盧正新說:“人工智慧軟體自動生成內容過程中,軟體研發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為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創作行為,相關內容並未傳遞二者的獨創性表達,因此,二者均不應成為人工智慧軟體自動生成內容的作者,該內容也不能構成作品,不具備著作權。”

但在新聞資訊的加工編輯階段,可利用成熟的AI輔助生產工具製作出原創作品。例如在新華時政動漫短影片平臺上製作的時政動漫短影片。此類產品被廣泛運用到各家媒體所製作的融媒體產品中,在全國兩會、慶祝改革開放40週年、慶祝新中國成立70週年等重大報道里也屢見不鮮;或是如開頭所提及的騰訊-網貸之家版權訴訟案中,騰訊開發的寫稿機器人Dreamwriter軟體產出的文章;亦或是由法國研發團隊Obvious以生成對抗網路(GAN)的人工智慧演算法創作出的畫作《埃德蒙 貝拉米》(Edmond Belamy)和微軟小冰已經出版的詩集和畫冊《陽光失了玻璃窗》。這些利用人工智慧技術打通生產流程的“關節”、以人機協同疏通生產內容的“脈絡”,最終用全智慧化的生產模式“重塑其身”的方式方法大大降低了創作成本。

不可否認的是,雖然人工智慧軟體自動生成的內容不構成作品,但透過人類主導計算機、思維領導演算法的再創作顯然是有其獨創性的。利用好這種全新的融媒體發展理念和強大的人工智慧技術支援,融媒體產品的生產能實現提速、提量、提質、提效等多重升級。讓記者編輯把更多精力放在創意策劃上,解放重複的勞動,去從事具挑戰和智慧的工作。同時,人工智慧輔助生產工具的使用許可權也是有一定法律要求的,不意味著公眾可以自由使用。“人工智慧軟體自動生成的內容凝結了軟體研發者(所有者)和軟體使用者的投入,具備傳播價值,應當賦予投入者一定的權益保護。軟體研發者(所有者)可透過收取軟體使用費,使其投入獲得回報。軟體使用者可採用合理方式,在人工智慧軟體自動生成的內容上表明其享有相關權益。”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法官李明檑說。

隨著未來AI技術的進一步成熟,在全新的創作模式之下,應該有一套全新的可用於解讀智慧時代“人機協作”的智慧財產權法理論體系誕生,迎接目前所面對的新挑戰。人類創造AI,AI輔助人類去創造更多的可能。這套理論體系理應進一步符合並鼓勵技術創新原則,用尊重作品創新的態度去完善和理解。這需要司法體系去順應時代發展和人類社會發展的進一步完善,我們拭目以待。(作者焦旭鋒系新華社新媒體中心融媒體部副主任,喬煜城系新華社新媒體中心融媒體部編輯)

弱人工智慧時代,誰是AI作品權利人

朱巍

從現在科技發展階段看,AI尚處在弱人工智慧階段,創作能力、目的、水平都依靠人的因素作用。在今後相當長時間內,AI作品的獨創性定位仍不能脫離使用程式者

AI作品版權問題比較複雜,透過近年來法院對相關案件的判例,結合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我們分情況來進行分析。

AI作品是否有版權

一個作品是否能被著作權法所保護,關鍵點在於是否具有獨創性,換句話說,並非所有的作品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2018年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百度公司AI著作權案中,法院認為AI產生的“圖形作品”缺乏獨創性,沒有認定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與此相關,在隨後深圳法院審理騰訊訴盈訊公司AI作品案中,認為AI程式生成作品“結構合理”“邏輯清晰”,從而認定具有獨創性。從司法判例看,AI作品是否有版權,認定的關鍵在於是否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必須指出,AI作品獨創性判斷並非依據的是“圖靈測試”,無需讀者能夠判斷其是否為程式所完成,即便是註明作者為機器人,只要創作作品具備獨創性條件,都應納入到著作權保護範圍。

此外,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一是AI程式完成的統計結果、資料化展示、圖形標識、爬蟲拼湊等作品,一般認為不具有獨創性,很難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二是AI程式完成的以上成果,如果在此基礎上有人工再次創作,與之前的AI作品形成不可分割的完整作品時,應受到著作權保護。

例如,某“洗稿”神器爬蟲拼湊的文章,即便編輯加了個標題,這也因缺乏獨創性不屬於著作權法作品範圍;如果利用AI將同類稿件觀點分類,加以出處,進行總結評價形成新的結論,那這就屬於新作品。

AI作品權利人是誰

AI作品權利人問題爭議較大,以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百度公司案為例,法院認為文字作品應由自然人完成。這裡說的自然人並非完全是對AI創作的全盤否認,而是為了強調作品作者應是利用AI程式的人,而非AI程式的開發者。比如,A公司開發了AI寫作系統,B公司購買並利用了產品,那麼AI寫出來的文章權利人是B公司,而非A公司。

在相關涉訴案件中,AI主體不管是否有虛擬人格,比如騰訊的“Dreamwriter”,微軟的“小冰”等,在著作權法律地位上都不能成為權利人。至少在當今科技背景下,虛擬人格尚不能成為現實法律主體。在法律主體性質上,AI作品的權利人主體只能是著作權法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一般來說,利用AI形成作品的行為大多屬於法人作品。

AI作品的未來發展

資訊網路傳播權是AI作品財產權的重要體現方面,即便法院沒有認定AI作品的獨創性,但也不影響權利人對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的維護,未來相關作品的權利體現將大量出現在這個領域。

從現在科技發展階段看,AI尚處在弱人工智慧階段,創作能力、目的、水平都依靠人的因素作用。所以,在今後相當長時間內,AI作品的獨創性定位仍不能脫離使用程式者。也許未來技術進步到強人工智慧時代,相關的法律才會真正承認虛擬人格法律位置,到那個時候,再修改法律也來得及。(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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