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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請的律師,庭審中這樣的表現,你遇到過嗎

打官司,請律師做代理相信是絕大部分人都會去做的事,特別的信心滿滿的當事人,結果看到庭審過程中,律師的各種表現,誇張的講罵人的心都有。近來跟幾個朋友談論他們的訴訟經歷,特別是在刑事案件的訴訟服務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你請的律師,庭審中這樣的表現,你遇到過嗎

一、當地律師面對司法機關人員,特別是對法院法官,從言行舉止感覺有畏懼之心。

二、在庭審中對檢察機關公訴書中所認定的事實證據有異議的不予質證。

三、對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不予告知。

四、對庭審中公訴機關提出的存在明顯瑕疵的鑑定結論不提出異議和申請重新鑑定。

你請的律師,庭審中這樣的表現,你遇到過嗎

五、庭審過程中基本不講話,極少發表辯護意見。

六、對一審法官趕時間審案,明顯是不保障當事人辯護權利的不作為。

七、違背當事人不認可犯罪的意願,做有罪,罪輕辯護。

八、除了收取律師費外,還借各種名義

好處。

你請的律師,庭審中這樣的表現,你遇到過嗎

上述問題是我瞭解的三起案件(一起民事,兩起刑事)中當事人和其近親屬給出的意見,他們的做法的一審完成後就更換律師,但二審都是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事實上,當事人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沒能行使的訴訟權利,在二審中就行使不了了。特別的大多數不開庭審理的刑事上訴案件。比如有一起一審中辯方有異議但沒有申請重新鑑定的鑑定結論,在接到二審收案通知後,補發了申請函,申請資料還沒到法院,二審裁決結果就出來了。

你請的律師,庭審中這樣的表現,你遇到過嗎

留給這些拿到終審裁決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只有漫漫的申訴之路了,回想過往感覺是一步錯,步步錯,花了錢,沒辦成什麼事。代理律師發生上述情形,與其業務能力和職業素養都有關係。律師的根本義務應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盡最大可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目的則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有理由相信所有的律師在選擇這個職業時,都是秉承維護法律公平正義的初衷的,只是有些在成長的過程中出現了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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