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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交了物業費,還要交水電公攤費嗎?

去年年底,

劉佳購買了某樓盤一套70多平米的房子,

並一次性交了半年物業費。

最近,

她準備續交下半年的物業費時,

卻被物業公司告知,

過去半年的公攤電費需要一併補上。

問題來了

業主交了物業費

還要交水電公攤費嗎?

業主交了物業費,還要交水電公攤費嗎?

記者根據劉佳提供的一張交費明細發現,除了物業費和垃圾處理費外,還包括

電梯分攤電費

公共用電分攤電費

,這兩項共計108.11元。“在此之前,並沒有聽到物業方面對收取電梯電費的說明,也沒有注意到購房和物業合同中有相關條例。”小區另一住戶也遇到相同情況。

購房合同約定

物業費不含分攤

水電費

對此,小區物業經理告訴記者,小區在去年交付使用,這次所收的電梯和其他公共裝置費用,是從去年交房以後所消耗的費用,“水、電能耗費用,用多少交多少,因此目前是小區第一次收取。”對方還稱,

公共裝置所耗費對全體小區業主實行平均分攤,而電梯的電費則分攤到該棟樓每一戶業主頭上。

記者從一名業主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看到,高層住宅:2.38元/平方米·月(不含全體業主共同分攤及專屬部位分攤水電費用)。全體業主共同分攤的部分為業主公用設施、裝置所消耗的水電費用,包括公共區域、裝置房、保潔、綠化、公共廁所等基於物業管理和維護需要的水、電等能耗費用。專屬樓棟、單元分攤部分為本單元專用的電梯、樓道照明、清潔用水等水、電能耗。

雖然合同有規定,但小區業主王先生認為,合同由萬科單方面起草,“這有點霸王合同的味道。”

房管局

合同約定有效

有疑問可進行價格稽核

昨日,物業方面向記者提供了一份在成都市龍泉驛區城鄉住房管理局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備案表》,“業主分攤電梯及公共裝置水、電能耗費用,已在房管局進行了備案。”成都市房管局有關人員告訴記者:“在現行法規下,沒有對物業服務費由哪些組成進行規定,合同已經簽了,就不違反規定,以合同為準。”如果業主對費用有所疑問,可透過價格部門進行價格稽核。

業主交了物業費,還要交水電公攤費嗎?

小區是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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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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