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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諮詢】發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後有驗收義務,經驗收合格的嗎?

發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後有驗收義務,經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才可以投入使用,但是在實踐中,有的發包人使用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那麼實踐中,建築工程未經驗收擅自使用怎麼辦?

網友諮詢:

實踐中,建築工程未經驗收擅自使用怎麼辦?

【律師諮詢】發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後有驗收義務,經驗收合格的嗎?

安徽卓邦律師事務所張雪松律師解答:

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視為其認可工程質量合格或同意對工程發生的質量問題自擔責任;

放棄了對工程質量缺陷提出抗辯的權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應得到支援。

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責令建設單位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安徽卓邦律師事務所張雪松律師解析:

“擅自”,是指發包人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對工程使用,其關鍵點在於是否竣工驗收:工程履行了竣工驗收程式,不管承包人是否同意使用,都不屬於擅自使用;工程未透過竣工驗收程式即使用,則構成發包人擅自使用,即使承包人明示同意或默許發包人使用經竣工驗收的工程,仍屬於發包人擅自使用。

“使用”,既包括使用功能的直接利用,也應涵蓋其通常的、一般的使用功能或用途,而且應該是對建設工程本身進行的具有實際意義的使用行為,如發包人對建築物進場裝修、利用廠房投產、在車間內安裝機器裝置、利用宿舍或者生產車間堆放產品、利用辦公樓住人等。同時,發包人要有一定時間、空間內的實際佔用或控制,臨時、短期使用建築物的行為不能視為發包人實際使用工程,不能構成“擅自使用”,如發包人在已完工的某個房間偶爾堆放雜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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