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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解讀:調整後的出口化肥列入法檢目錄

10月11日,海關總署釋出2021年第81號《海關總署關於調整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海關總署決定對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進行調整,自2021年10月15日起,對涉及出口化肥的29個10位海關商品編號增設海關監管條件“B”,海關對相關商品實施出口商品檢驗。其中屬於危險化學品的出口化肥還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相關監管規定實施出口化學品檢驗及出口危險化學品包裝檢驗。

海關解讀:調整後的出口化肥列入法檢目錄

什麼是化肥?

化學肥料,簡稱化肥,是指用化學和(或)物理方法制成的含有一種或幾種農作物生長需要的營養元素的肥料。也稱無機肥料,包括氮肥、磷肥、鉀肥、微肥、複合肥料等,不可食用。

它們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的特點:成分單純,養分含量高;肥效快,肥勁猛;某些肥料有酸鹼反應;一般不含有機質,無改土培肥的作用。化學肥料種類較多,性質和施用方法差異較大。

Note

中文名

:化學肥料

外文名

:Chemical fertilizer(美)/Chemical fertiliser(英)

簡稱

:化肥

分類

:氮肥、磷肥、鉀肥、複合肥料

被納入必須實施檢驗的出口化肥商品目錄及其申報要求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出口化肥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持合同等必要憑證和相關批准檔案向海關報檢,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及釋義》的規定,化肥納入法檢目錄後申報要求如下:

海關解讀:調整後的出口化肥列入法檢目錄

如果出口化肥屬於危險品,怎麼辦?

危險品是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的統稱,對於屬於危險化學品的出口化肥,需按照海關總署2020年第129號公告的要求辦理出口,對於不屬於危險化學品但屬於危險貨物的出口件裝化肥,應按照《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辦理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效能鑑定和使用鑑定。

化肥法定檢驗內容有哪些?

海關對出口化肥實施檢驗的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以及相關的品質、數量、重量等專案。

化肥檢驗不合格,將被如何處置?

對於檢驗不合格的化肥,按照相關規定

不準出口

企業在出口化肥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是

企業在出口化肥時應瞭解出口國家或地區對化肥有哪些強制性技術規範的要求;

二是

企業的產品是否能滿足出口國的強制性技術規範要求;

三是

對於出口國家或地區沒有強制性技術規範要求的,需滿足我國強制性技術規範的要求。

海關什麼時候對出口化肥實施檢驗監管?

海關對出口化肥自

2021年10月15日

起實施檢驗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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