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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丨實施股權激勵的員工個人所得稅

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是為了調動員工積極性,股權激勵發展的起源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為了規避高額的稅收。而個人所得稅是一個直接稅種,被激勵物件有更深的感受,股權激勵中產生的個人所得稅過多或者涉嫌逃稅都會減弱股權激勵的效果,股權激勵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顯得尤為重要。

1、被激勵物件直接持股的稅收情況

個人直接持股的本質就是股權轉讓或者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在取得股權時作為受讓方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但是作為轉讓方的原股東是需要繳稅的。增資擴股的情況也不需要繳納,企業的註冊資本金增加了,被激勵物件個人在取得激勵股權分紅時,需要按照“利息、股息、分紅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被激勵物件個人在退出轉讓公司股權時,需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20%的稅率,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的差額計算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2、被激勵物件透過有限責任公司持股的稅收情況

股權激勵的持股平臺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持股公司)的,在取得股權時的情況與個人直接持股一樣,不需要繳稅;持股公司在取得實施股權激勵企業分紅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為免稅收入,不需要繳稅;持股公司在轉讓實施股權激勵企業的股權時,需按照25%的稅率(一般稅率),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的差額,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若持股公司有以前年度法定可彌補的虧損,可以差額先彌補虧損,有正數餘額的,再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被激勵物件作為持股東的股東,在接受持股公司分紅時,還是要按照“利息、股息、分紅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作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公司會因型別、規模、地域等所享受的稅率是不相同的,這給股權激勵的稅收問題增加了籌劃的空間,具體情況要根據實施股權激勵公司的實際需要進行考慮。

3、被激勵物件透過有限合夥企業持股的稅收情況

在稅收制度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具有法人地位,不作為納稅主體,合夥企業的所得按“先分後稅”原則徵收所得稅,以每一合夥人為納稅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有限合夥企業持股期間獲得的股息、紅利,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口徑的通知»,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和紅利不作為合夥企業正常的經營所得計算納稅,而是作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計算納稅,稅率為20%。對於合夥企業轉讓股權的所得,按照規定屬於合夥企業正常的經營所得,合夥人應當按照生產經營所得應稅專案,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4 以虛擬股權進行股權激勵的稅收情況

虛擬股中被激勵員工取得、退出股權只需在企業內部登記,不需要辦理相關登記,其只有在取得分紅時,作為員工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個人所得稅3%~45%的超額累進稅率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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