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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於9月30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透過,
將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
內部辦公場所應當限制使用
一次性杯具。
著力破解源頭減量難題,倡導綠色生產生活方式,《條例》規定,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
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採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最佳化物品包裝,
減少包裝物的使用。
餐飲、娛樂、旅遊、住宿等行業不得主動向消費者
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
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推廣應用可迴圈、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內部辦公場所應當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
《條例》將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
明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按照規定的方式、時間和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設施。
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網點或者其他回收經營者。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單位、家庭和個人
應當將廢舊傢俱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收集點或者預約大件垃圾收集企業上門收集。
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合理佈局大件垃圾收集點,建立大件垃圾預約收集機制,公開垃圾收集點資訊以及預約服務資訊。
關於收集與運輸,《條例》明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相關單位和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及時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報告。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收集、運輸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
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
《條例》總結了我省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實行城鄉一體化的先進經驗,將“村收、鎮運、縣處理”的處置模式上升為法律規範,透過立法促進和保障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明確規定農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收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運輸,
利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對集中收集的農村生活垃圾進行處理;同時,考慮到農村生活垃圾易腐特性,規定農村生活垃圾可以就近堆肥處理,灰渣土可以用於鋪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有效減少農村生活垃圾外運處理量。
鼓勵透過積分兌換、贈送分類垃圾袋等多種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生活垃圾分類的良好行為習慣。
《條例》還細化、補充了上位法處罰規定,
對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規定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對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行為,規定情節嚴重的,
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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