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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貼士|解讀《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字)》

法律小貼士|解讀《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字)》

住建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2020年12月9日頒佈2020版的《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字)》(以下簡稱“2020版示範文字”),2020版示範文在2021年1月1日已施行,同時2011年《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字》(以下簡稱“2011年示範文字”)被廢止。

01

首次將《民法典》作為依據

為指導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對《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字(試行)》(GF-2011-0216)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字)》(GF-2020-0216)(以下簡稱《示範文字》)。

民法典包含了合同法,所以2020版示範本中的制定依據就改為了《民法典》,很多術語的變化也使用民法典中的規定。比如在2011年示範文字裡使用“肢解”這個詞,但是民法典改為“支解”,2020版範本問也使用了“支解”這個詞。

02

工程總承包管理各參與方管理職責條款

工程總承包管理各參與方管理職責條款,新增發包人的管理,引入並完善工程師制度。

2020版示範文字在通用條款新增了一條發包人的管理,並且引入了完整的工程師的制度。在17版施工合同文本里,第一條是定義條款,第二條發包人,第三條承包人,第四條是監理人,監理人作為很重要的一個參與方被放在第四條,是充當了一個很重要的檔案傳遞中心的這樣的一個作用。

在工程總承包合同,特別是這個版本是DB合同版本,發包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請第三方來管理。所以設定了發包人的管理和工程師兩款。

1.

工程師,指的是法人,而真正代表工程師履行職責的那個人,是工程師代表,所以這裡要注意一下,2020版示範文字裡面,沒有監理人這個說法。

2.

工程師的概念範圍大於我國現有“監理人”的概念,既包括監理人,又包括髮包人為工程實施引入多個諮詢人情況下,負責統籌管理的諮詢人,擴大了工程師的工作範圍,也強調了工程師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銜接作用和獨立性。

2020版示範文字中明確說明如果工程屬於強制監理專案的,由工程師履行法定的監理相關職責,但發包人另行授權第三方進行監理的除外,針對國家強制要求設定監理的專案((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發包人可以委託工程師,也可以委託監理單位。但是監理只是在施工過程中發揮作用,專案可能在設計或造價階段就引入了諮詢人。如果現場諮詢人員過多,就需要有一個統籌安排的人,這個人就是工程師。所以說工程師的概念範圍比監理人更廣。

3.

發包人對工程師的授權,屬於正面授權,也就是清單性授權。必須明確授權給他代表發包人進行施工監督管理,列明授權的範圍、內容、職權和許可權,如果不在發包人對工程師的授權範圍內則視為沒有取得授權。如果承包人認為工程師給承包人的指示超過了許可權,承包人可以拒絕。但是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為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工程師指示不在監管範圍之內,但是在發包人的監管範圍之內,所以承包人在發現工程師的指示超過了許可權,有必要及時通知發包人,由發包人決定是否採納工程師的指示。

4.

工程師,不僅僅是起到監理人銜接的作用,它還有一些權利,也就是商定和確定條款的內容。該條款的目的就是使在發承包雙方產生糾紛時候,工程能夠繼續進行,而不會因為爭議導致工程停工。在發包人和承包商就某一個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比如說承包商提了一項索賠,索賠100塊,然後發包人確認了50塊,雙方沒有達成一致,這時候,就應該交給工程師來處理,工程師先協調商定一個價格,如果商定不了,工程師有權確認一個價格。如果工程師確認索賠款項為70塊,發包人必須先行支付,雙方如果對70塊索賠不服,在工程師作出決定之日的次日起算28天之內提出異議,從而保留權利,後續可透過爭議解決條款去處理,最後由法院來解決糾紛。若法院作出發包人需要支付90塊索賠的判決,那發包人應支付索賠差價20塊。對於此部分差價產生的利息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分析,如果承包商當初提交給工程師的證明材料與提交給法院的證明材料相同,那麼這個責任就很清晰,工程師認定索賠金額錯誤,發包人承擔此部分利息。但是如果索賠時提供的材料與提交給法院的證明材料不同,提交給法院的材料更多了,有了補充,那利息發包人就無需支付,因為導致工程師認定錯誤的原因是承包商的原因。

03

區分稅率,細化合同價格組成

對於簽約合同價部分,從示範文字條文內容可以看出,簽約合同價及其組成均為含稅價格,能夠直接明確稅率的專案。條文內容要求發包人和承包人填寫明確的稅率,並依據確定的稅率計算稅金的數額。本條提到的“含稅”、“稅率”均是指建築工程領域的增值稅,且條文中稅率的設定和劃分基本上是按照貨物、服務、工程三種基本型別劃分,為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締結合同時確定稅率和計算稅金提供可能。國家稅收政策變化影響導致的稅金差額由承包人承擔或享有,所以把稅率細化出來,是防止發承包雙方由於國家稅率的變化風險而產生的損失。

合同的價格形式在2020版示範文字裡面寫的是總價合同,因為工程總承包最典型的價格形式是總價合同,如果有其他的約定,也是允許的。如果確定是總價合同,也應在合同中明示,除合同約定在工程實施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予調整。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具體專案中約定採用總價合同,並不意味著合同價格在整個施工過程中不作調整,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是是“簽約合同價”,僅反映合同協議書籤署時的合同價款,“簽約合同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在履行過程中予以增減,但需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式、方式調整合同價款。

案例

華能泰安眾泰發電有限公司(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與江蘇新世紀江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反訴原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情摘要:眾泰公司與江南環保公司簽訂固定總價合同,由江南環保公司以EPC總承包方式承建眾泰公司的機組煙氣脫硫工程,施工過程中,經雙方協商對施工方案進行調整,取消兩臺增壓風機及相應工程,故江南環保公司應按合同約定的相應價款返還增壓風機專案工程款。由於該合同系固定總價合同,無合同價款組成明細,無法直接明確合同價款中對應的增壓風機價款。從江南環保公司提供的2008年1月8日雙方往來函件看,先由眾泰公司提出按250萬元扣除兩臺增壓風機款,江南環保公司回函予以確認,表明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已協商一致扣除兩臺增壓風機款為250萬元。

裁判要點:工程總承包專案約定的價格形式為固定總價,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透過往來函件形式同意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減,發包人有權按照達成一致的調減金額對合同總價進行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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