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業主認為
我不就是沒交物業費嘛
物業又不能把我怎麼樣
照樣還得為我服務
這樣想的業主
你們可大錯特錯了
告訴你
拖欠和拒繳物業費的後果
沒你想的這麼簡單
!!!
業主不交物業費,法院強制執行
一
5年欠繳5萬物業
費
產生55萬“滯納金”
欠繳物業費的事情屢見不鮮,但成都一位業主卻因此“趟上大事兒”了!
這位業主自收房起就沒有繳納物管費,5年來已欠下55188。8元。當他再一次收到物業催告函時,需繳納的費用除了5萬餘元的物管費,赫然還有55萬餘元“滯納金”!原來,業主購房時簽訂的前期物業合同中,規定了“如果業主不按規定繳納費用,物管方有權要求業主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納滯納金。”累計至今,該業主應繳納滯納金已達554647。44元!
因為欠繳物業費而產生大額“滯納金”,甚至引發更多“麻煩事兒”的案例,近年來不勝列舉——
通州翠福園某業主欠繳8年物業費4792元,被催繳2.7萬餘元“滯納金”。
常德市武陵區業主胡某自2010年起拖欠物業費、維修基金等費用,被物業告至法院判賠1.3萬元。
黃山市業主李某欲轉賣房產,因物業費沒繳清產權部門不予辦理過戶,5年已欠下7萬“滯納金”。
北京通州區李某欠千元物業費久拖不還,被列入失信名單,出差無法購買機票。
北京朝陽法院採取“堵被窩”方式對57戶長年拒繳物業費的業主進行強制執行,16人被司法拘留。
業主長年欠繳物業費,很多是為了表達不滿,卻往往不知道可能引發的後果。
二
拒交物業費,後果很嚴重
01
支付違約金
《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業主違約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加收違約金。把拖欠物業費增加的罰款叫作“滯納金”是不妥當的,但如果合同裡明確規定了相關內容,物業公司有權加收。
需要注意的是,被要求繳納違約金的業主如果對違約金的金額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02
法院強制執行
業主拖欠1600元物業費
被法院強制執行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
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對此有進一步的說明。因此,如果業主沒有繳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履行催告程式未果後,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拒絕履行的,物業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03
司法拘留
業主拒交物業費被拘留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拒不履行法律判決的,如果情節嚴重,還有可能被司法拘留。
04
列入失信名單
物業費案件數額一般都不大,但時間跨度久,很多幾千元標的的案件往往都拖了七八年以上,也正因為數額不大,當事人往往置之不理,當起了“老賴”,其中不乏生活富裕者。
對於此種行為,法院可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進行信用聯合懲戒。
三
不交物業費
最大受害者是業主本身
業主長年欠繳物業費,原因多是對物業管理不滿意,或者契約意識淡薄。破解物業費難題,還需進一步
釐清責權利關係,強化
雙方的契約意識。
一、明確
業主與物業的利益共
存關係
許多業主因不滿物業而拒繳,殊不知,最大的受害者卻是自己。物業服務屬於勞動密集型行業,人工成本佔70%以上,當物業費不足以支撐企業運作時,物業公司一般會壓縮人工成本,減少服務人員數量或啟用低成本的中老年人。這對物業公司而言,是運轉困難,對業主而言,是服務質量的下降。而業主還有另一個更大的損失,即房產價值的縮水。房屋作為不動產,可保價增值,而小區環境、物業服務也是房屋價格高低的決定性因素,如果部分業主長期欠繳,物業必然降低服務標準,進而影響房產價值。
二、業主應以合理方式行使權利,拒絕跟風拒交
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業主就有義務按合約繳納物業費。小區物業管理不到位,業主可以透過業委會表達訴求,也可以取證起訴物業公司,而不是以此為由拒繳物業費。否則容易造成“收費率低、服務差——服務差、業主不願繳費——收費率更低、服務更差”的惡性迴圈。
小區是我家
建設靠大家
大家齊努力
幸福你我他
!!!
END
聽說關注這個號的人
運氣都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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