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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無底薪,員工也有權索要工資

合同約定無底薪,員工也有權索要工資

近日,讀者劉麗檸向本報諮詢說,她從技校提前畢業後接受了一家公司開出的合同條件:從事銷售工作,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間沒有底薪,但有銷售提成。可是,兩個月來她雖努力工作,卻未完成一筆銷售訂單。

劉麗檸說:她想知道自己能否向公司索要工資?

【法律分析】

劉麗檸有權向公司索要工資。

一方面,本案所涉無底薪約定違法。《最低工資規定》第12條指出,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按照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劉麗檸雖然處在試用期,但由於公司已經對其實際用工,只要其提供了正常勞動,公司必須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支付工資。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無底薪約定無效。《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正因為劉麗檸與公司無底薪的約定違反了《最低工資規定》的強制性規定,且免除了公司支付工資的法定責任,排除了劉麗檸的核心權利,所以,該約定當屬無效。

再一方面,公司應當支付工資。《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27條分別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上述規定表明,公司必須“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向劉麗檸支付工資。

顏東嶽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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