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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中,異地公證有效嗎

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中,異地公證有效嗎

△公證書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1]

。強有力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有政府的政策導向,更有專家、學者、法官、律師等職業共同體的付出,同時伴隨的還有公證人員的見證。

\公證,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很重要/

隨著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的日益加強,公證已成為智慧財產權保護尤其是智慧財產權訴訟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及專利權等,因為其客體的無形性特點,智慧財產權不如傳統物權易把控。在科技資訊科技高度發達的今天,智慧財產權侵權證據極易銷燬,如網際網路盜版、不正當競爭侵權等。公證對於固定、儲存智慧財產權侵權證據具有極大優勢;同時,公證書還具有獨特的證據效力,可幫助維護權利人合法利益。毫不誇張的說,在部分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中,公證書甚至成為當事人主張、達成訴訟請求的主要或重要證據。

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中,異地公證有效嗎

\異地公證與公證執業範圍/

異地公證的存在,是因為我國法律對公證的業務範圍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公證劃分執業區域,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各公證機構在不同區域辦理公證業務的分工,其劃分的意義既在於方便當事人辦理公證事項,更在於避免各公證機構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增強公證的公信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2]

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3]

:“公證機構應當在核定的執業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

[4]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證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執業區域受理公證業務的,由所在地或者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其實,公正機構的執業區域範圍並不是一成不變的。2018年,我國各地區根據國家司法部《司法部辦公廳關於調整公證機構執業區域的通知》(司辦通〔2018〕30號)對公證機構執業區域進行了大幅度調整,如廣東省由調整前的76個執業區域調整為13個。此前,公證執業區域一直沿襲上世紀八十年代的劃分,執業區域範圍極小。此次公正機構執業區域範圍的調整,既是公證事業發展的需要,更是公證順應社會需求的體現。

然而,即便各省對公證執業區域進行了大幅調整,但由於各公證機構的業務範圍、服務水平,以及公證人員的業務能力有所差別,部分當事人基於各種理由,主動或被動選擇異地公證仍普遍客觀存在,異地公證應需而生。

\異地執業公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那麼,當公證機構超出執業範圍,跨區域進行公證執業時,公證書是否具有證據效力,就成了訴訟中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法律問題。筆者認為,可從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兩方面入手釐清該問題:

01

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異地公證書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但未規定如果當事人向本區域外的公證機構提出,導致何種後果,也未規定公證機構只能在執業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該法第三十六條還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 也就

是說,我國公證法並未對異地公證作出禁止性規定。

《公證程式規則》規定的執業區域,屬於行政管理範疇,公證處超越區域的公證行為,只是行政管理上超越執業範圍,但法律上不違反禁止性規定。《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公證機構跨執業區域受理公證業務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可見,越權公證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理。

因《公證程式規定》、《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屬於司法部的部門規章,法階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故而,異地公證因越權受行政處理,但公證書的效力不因其作出機構異地執業而無效。也就是說,異地公證的法律效力應當予以認可。

02

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對超越執業區域的公證書持認可的態度。

從筆者蒐集的已裁決案件來看,全國各地多家法院,從中級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從一審到再審,均認可了異地公證書的法律效力。

如在河北六仁烤飲品有限公司與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市金東區葉保森副食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一案中,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指出,“本院認為,關於公證地域管轄的規定主要目的在於維持穩定的公證秩序,減少惡性競爭,但並未絕對禁止異地公證。本案中,應當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角度出發認定公證證據的效力,在公證書不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無效情形下,不應否定其證據效力

[5]。”

在文峰區正豪名煙名酒店、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指出,“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分別為瀘州市和安陽市,行為地、事實發生地在安陽市,而受理公證事項並出具公證書的湖北省武漢市洪興公證處則位於武漢市,文峰區正豪名煙名酒店據此認為湖北省武漢市洪興公證處受理案涉公證業務違反了上述法律、規章規定,屬於跨區域執業,進而主張公證書不具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漢市洪興公證處受理案涉公證業務是否屬違規跨區域執業、應否受到行政處罰,屬司法行政機關職權範圍,本院對此不予評判。目前,法律、法規並無效力禁止性規定對跨區域執業的公證書效力予以否定,即便本案確實存在公證機構跨區域執業的問題,亦不必然導致公證書無效。文峰區正豪名煙名酒店關於公證機構跨區域執業,公證書無效的上訴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6]。”

在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與宜昌市猇亭區信義隆百貨裝飾商行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論述了“關於異地公證的證據效力問題”,認為“規定公證地域管轄的主要目的在於維持穩定的公證秩序,減少惡性競爭。但是,過於強調地域管轄可能會犧牲公證的便利性和公正性。如,當事人不能委託其外地代理人申請其代理人所在地的公證機構來本地公證;當地公證機構的人員已經為侵權行為人所熟悉;而且禁止異地公證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極為不利。因此,本院認為,異地公證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不應據此否定其證據資格

[7]。”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於2019年10月14日修改,並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條文已將原第六十八條相關內容刪除。當然,無論最高院司法解釋中是否存有六十八條相關規定,本議題討論之公證書效力都應當遵循“法無禁止即可為”之原則。

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中,異地公證有效嗎

\結論/

異地公證雖然違反了執業區域規定,但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的定案證據。畢竟,公證機構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公證書只是證明法律行為、法律事實的司法證明文書,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可靠性。異地公證只是公證書出具機構跨區執業,但不影響其出具的公證書所記載事項的客觀真實性。因此,異地公證書理應具有法律效力。

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異地公證書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

2]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

透過根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

修正根據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3]

《公證程式規則》已經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透過,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4]《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透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5](2017)浙民終165號。

6](2019)豫民終194號。

7](2019)鄂05知民初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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