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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打賞女主播,妻子可以要回嗎?

很多男性在觀看女主播直播的時候,都會在直播平臺購買虛擬道具對主播以贈送的方式進行打賞。

但有時候打賞的次數過多、金額過高,已經威脅到了妻子對家庭財產的合法權益,妻子能否追回這些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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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丈夫的打賞行為是符合《民法典》贈與合同的規定,也屬於使用者履行與平臺間的服務合同的內容,這種打賞行為是一種

消費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1060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如果打賞的錢少、週期長,則不應認為超過一方日常家事代理權的範圍。

但丈夫在未經妻子允許或事後追認的情形下,在短期內多次、大額地進行打賞,則可以認定為超過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權,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財產權。

對丈夫短期多次大額打賞主播,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妻子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66條的規定,要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妻子一方可以主張自己完全不知情,那麼丈夫就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可以要求平臺返還財產。

由此導致雙方離婚的,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可以認定為丈夫“有其他重大過錯”,無過錯方的妻子可以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並且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多分。

如果離婚後才發現前夫有上述打賞行為,還可以透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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