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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刺激,男子多次給女友及他人“下藥”!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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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後男子為求刺激,竟多次購買“迷藥”,並數次在女友不知情時讓她飲用,致其女友出現頭暈、噁心、嘔吐,甚至昏迷兩天……6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第三十七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就包括這起“郭某某欺騙他人吸毒案”。

男子為求刺激

竟對女友及他人“下藥”

某公司工程技術部副經理郭某某為尋求刺激,竟產生給其女友張某甲下“迷藥”的想法。此後,郭某某透過網路瞭解藥物屬性後多次購買三唑侖、γ-羥丁酸。2015年至2020年間,郭某某趁張某甲不知情,多次將購買的“迷藥”放入張某甲的酒水飲料中,致其出現頭暈、噁心、嘔吐、昏睡等症狀。其中,2017年1月,郭某某將三唑侖片偷偷放入張某甲酒中讓其飲下,致其昏迷兩天。

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請某養生館工作人員張某乙及其同事王某某(均為女性)到火鍋店吃飯。郭某某趁兩人離開座位之際,將含有γ-羥丁酸成分的藥水倒入兩人啤酒杯中。後張某乙將啤酒喝下,王某某察覺味道不對將啤酒吐出。不久,張某乙出現頭暈、嘔吐、昏迷等症狀,被送醫救治。張某乙的同事懷疑郭某某下藥,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檢察機關參與案件引導取證

並自行補充偵查鎖定證據鏈

因案件涉及新型毒品犯罪,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應公安機關商請參與案件會商,根據郭某某給人下“迷藥”的事實和證據,引導公安機關從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角度取證,重點調取涉案電子資料及書證。同時,檢察機關發現郭某某屬於國企工作人員,向公安機關提出收集、固定其崗位職責等方面的證據。2021年1月7日,公安機關以郭某某涉嫌欺騙他人吸毒罪立案偵查。

2021年3月2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分局以郭某某涉嫌欺騙他人吸毒罪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間,郭某某辯解對張某甲未使用三唑侖片,對張某乙和王某某使用的“迷藥”是在外地酒吧陌生人處購買的“拼酒藥”,不知道該藥成分,認為可能是高度酒精。

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以查證毒品來源為主線自行補充偵查,從郭某某上網記錄海量電子資料中,發現了其購買藥品的名稱、藥效、使用方法、支付方式、收貨地址等諸多細節,最終查明瞭其在火鍋店使用的γ-羥丁酸的來源,形成了客觀性證據鎖鏈。

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審查認為,郭某某明知三唑侖、γ-羥丁酸為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在酒水飲料中摻入含上述成分的藥物,欺騙多人吸食,其行為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郭某某作為國企工作人員,欺騙多人吸食毒品,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2021年4月28日,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以郭某某犯欺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訴,結合郭某某的認罪態度提出了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檢察機關指控其行為

構成犯罪且“情節嚴重”

量刑建議被採納

2021年6月3日、8月23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法院兩次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郭某某不供認犯罪事實,稱對所下藥物的成分不明知,藥物不是毒品。郭某某的辯護人認為,郭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一是現有證據無法證實郭某某給張某甲下的藥系三唑侖片;二是郭某某缺乏對其所下“迷藥”屬於毒品的認知;三是郭某某的行為構成自首;四是郭某某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且在本案中未造成被害人成癮,也未出現嚴重後果,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公訴人答辯指出,郭某某的行為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且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 一是

涉案“迷藥”為國家管制精神藥品三唑侖和γ-羥丁酸。郭某某的網路交易記錄、瀏覽歷史記錄和聊天記錄等客觀性證據足以證明其所使用精神藥品的藥名、藥效、購買方式等事實,特別是購買記錄與作案時間的先後順序和時間間隔對應,結合被害人張某甲、張某乙、王某某的陳述內容,就醫症狀和鑑定意見等,足以認定涉案“迷藥”為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三唑侖和γ-羥丁酸。

➤ 二是

郭某某主觀上對“迷藥”的性質和毒品性狀具有明知。從郭某某與網路賣家的聊天記錄、郭某某瀏覽相關藥品資訊以及其透過網上郵寄、假名收貨的方式進行交易等情節,足以推定其明知此類藥物的性質屬於毒品。

➤ 三是

郭某某得知他人報案後雖主動投案,但到案後拒不供認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 四是

欺騙他人吸毒罪不需要具備特定的動機或目的,亦不要求造成實害結果,郭某某“為尋求感官刺激”而下藥,未讓被害人染上毒癮等不成為否定其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的抗辯理由。

➤ 五是

在案證據證實郭某某系國有公司管理人員,且欺騙多人吸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

2021年8月26日,舟山市普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採納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議,以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郭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同年11月16日,舟山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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