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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出借人的錢到底借給了誰?

網貸司法訴訟判決中,最重要的判決考量因素是——網貸平臺究竟是不是借款人?如果是,那通常出借人要求平臺還本付息的訴求就會被法院支援;如果不是,那出借人起訴則不被法院支援。而判定網貸平臺究竟是不是借款人,一方面要看當出借人和平臺簽定的是中介協議還是借款協議,另一方面也要看當初出借人出借資金的具體走向,是透過存管賬戶直接轉賬給借款人,還是進了平臺的資金池賬戶。

最近,河南某中院的一例出借人起訴平臺的終審判決就非常典型,對網貸訴訟類案件具有較強的判例參考性。河南某地網貸出借人王某某起訴北京玖富普惠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決玖富普惠償還出借本息,並承擔訴訟費用。一審法院判決出借人王某某敗訴,二審中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出借人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出借人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借貸雙方透過網路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經法院審理認定,出借協議形成於出借人與實際用款人之間,在案證據無法認定玖富公司為出借資金的借款人,玖富普惠僅提供資訊中介服務。

網貸出借人的錢到底借給了誰?

網貸出借人的錢到底借給了誰?

網貸出借人的錢到底借給了誰?

網貸出借人的錢到底借給了誰?

法院判決書對出借人資金走向的事實有明確認定——“上訴人王某某提供的借款均透過其在某行開立的個人存管賬戶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無證據證明北京玖富普惠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設立資金池,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由此可見,玖富普惠平臺並不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網貸出借人的錢是經存管賬戶直接借給了借款人。

網貸出借人的錢到底借給了誰?

既然錢是借給了借款人,那出借人是否可以起訴網貸資訊中介平臺呢?法律從業者介紹,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起訴誰”要看有無擔保。在有擔保的情況下,被告的確定分成兩種情形:如果是連帶擔保,可以在債務人和擔保人中任選一個作為被告,或者兩個都告;如果是一般擔保,只能以債務人為被告或者兩個都告(一般擔保的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

像本案中,出借人王某某和玖富普惠並未簽定相關擔保協議,玖富公司並非保證人或連帶責任人,既不存在連帶擔保責任,也不存在一般擔保責任。因此,出借人王某某以借款協議作為上訴依據時,正確的起訴物件應該是出借資金的獲取方,也就是借款人,而不是作為網貸資訊中介的玖富普惠平臺,平臺不承擔還款責任。因此,上述法院終審判決出借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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