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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犯罪團伙在註冊空頭店鋪裡消費套現

原來是犯罪團伙在註冊空頭店鋪裡消費套現

招募並安排大量人員與線上、線下商家進行虛假交易,併為店鋪偽造虛擬銷量,2018年10月起,陳某等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並透過多種方式獲利,經審計,僅陳某一人涉非法經營數額高達14億餘元。

近日,靜安區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對陳某、潘某等9人提起公訴。

電商“考核指標”滋生刷單蛀蟲

2019年,陳某和潘某看到了商家依靠刷單團伙刷銷量、刷好評提升關注度的“商機”,開始從事刷單業務。由潘某等人負責出面聯絡平臺商戶,陳某管理和運營刷手團隊。

商家在收到錢款後,會將錢款直接轉給陳某或者指定的賬戶,最後流向“小組負責人”各自控制的刷手。同時,商家支付的“佣金”也會按照比例進行分成。為了籠絡更多刷手,除了給予每單5元至20元不等的“利潤”之外,在各個平臺的積分也歸刷手所有,這些積分在大型電商平臺購物時,可以進行價格抵扣。

陳某一人涉案金額14億餘元

檢察官在對犯罪團伙涉案資金進行梳理時發現,2019年起,團伙在幫商家刷單的同時,還開展了“信用卡套現”業務。

在刷單團伙建立的群內,陳某等人公佈了刷單套現的規則,刷單套現的資金回款時間是七天左右,如果急需信用卡套現週轉的,還有“三天回款”“當天回款”兩個“套餐”可供選擇,不過選擇加急的必須支付額外的手續費。

在犯罪團伙設計的黑色產業鏈中,商家和招募的刷手均具有雙重身份,前者既是“刷單”受益者,又是犯罪嫌疑人實施套現行為的平臺提供者;後者既是“刷手”,又是“套現”獲取現金流的受益者。

商家的利益驅動點在於提升銷量、獲取好評、網路引流,以及後續在入駐平臺續約時獲取優惠合約條件等;“刷手”的利益驅動點在於獲取現金流、獲取網路平臺積分等。

而犯罪團伙寄生其中“左右逢源”,上賺商家、下賺刷手,不斷汲取商戶和刷手養分,野蠻生長。僅陳某一人涉非法經營數額高達14億餘元。

利用“空頭商戶”瘋狂牟利

涉案人員到案後,在對賬目進行核查時發現,潘某對接的各網路商戶刷單金額為1。8億,而負責刷手團伙的陳某,涉案金額已經超過了14億。僅有1。8億的“訂單”,卻有14億的刷單量,中間絕大部分的虛假交易是在哪裡完成的呢?

根據陳某等人交代,他們開展的信用卡直接“套現”新業務依託的商戶並不是電商平臺商戶的真實“客戶”,而是犯罪團伙自己在網路支付平臺註冊的線下商鋪。

在犯罪團伙中,張某、宋某、曹某3人負責收集的線下店鋪的商戶資訊,然後透過線上支付平臺註冊成為商戶,拿到商戶的付款二維碼後提供給團伙負責人,供群內刷手掃碼套現。依託這些“空頭”店鋪,犯罪團伙實現了大量“套現”,並以此瘋狂牟利,甚至出現了一頓大盤雞吃了4。6萬元的咄咄怪事。

值得關注的是張某本身的工作就是線上支付平臺的推廣和線下商戶註冊。在張某的縱容下,犯罪團伙註冊了大量沒有實際經營的純套現商戶。

不僅如此,張某還根據犯罪團伙需求,故意調低了上述線上交易的平臺收款服務費率。

線上支付平臺有漏洞

張某等人還會在團伙實施信用卡套現時,實時監控支付狀態,當錢款出現掃碼之後沒有立刻到賬的情況時,其會通知團伙停止掃碼,並迅速將這些賬戶中的錢款進行轉移。

線上支付平臺本身對商戶有相應的監管舉措,但是存在一定漏洞。儘管犯罪團伙使用的某些商戶的收款情況明顯異常,如某數碼手機店、某農場、某網咖每個月的收款流水高達千萬元,但在張某的掩飾之下,支付平臺並未監控到賬號異常,致使賬號長期被用於套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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